范鑫真律师
范鑫真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河北-承德主任律师执业4年
执业年限4
15343147238

服务地区:河北

咨询我
08:00-22:00

承德市范鑫真律师建筑工人工伤认定案-劳动争议领域

发布者:范鑫真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5日 67人看过 举报

2026-09-15

律师观点分析

承德市范鑫真律师建筑工人工伤认定案-劳动争议领域

Z于2021年7月经J介绍到E公司承建的某楼盘售楼处工地从事架子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日工资450元,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7时至11时、下午2时至6时30分,没有休息日。2021年7月25日上午8点左右,Z在该工地售楼处里搭架子时,楼上掉落下砖石和卡扣,造成Z的右脚被掉落的砖石砸伤。Z受伤后由工地管理人员派人送往某医院检查治疗,诊断结果为右足第一、第二趾骨末节趾骨骨折。

Z受伤后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认为Z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Z不服,委托范鑫真律师代理维权。范鑫真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了案件材料,发现本案的关键在于E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J,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范鑫真律师帮助Z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庭审中,范鑫真律师围绕E公司是否存在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的事实进行了充分举证和论证。范鑫真律师指出,人社部门在受理Z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向E公司送达举证通知书,由该公司就其与Z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承担举证责任。E公司提交的材料不能证实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人社部门仅以Z与E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E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J,Z经J招用在该工程工地从事架子工工作,E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法院判决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人社部门根据法院判决重新受理Z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向E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书,该公司提交的材料不能证实其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人社部门最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Z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建筑工程领域违法转包、分包现象突出,许多农民工通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介绍进入工地务工,发生工伤后往往因无法确认劳动关系而难以获得工伤认定和赔偿。本案明确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时,应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责任的法律规则,为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提供了有力支持。范鑫真律师在此案中通过代理行政诉讼推动工伤认定程序重启,最终帮助Z成功认定为工伤,充分展现了律师在农民工维权案件中的专业价值和责任担当。

范鑫真律师,河北五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河北五纬律师事务所骨干律师,擅长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承德
  • 执业单位:河北五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820********89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侵权
河北五纬律师事务所
1130820********89 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