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承德范鑫真律师成功代理确认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案
案件经过和结果
S某于2015年9月入职A公司,从事看机器、生产铝瓶盖等工作,月工资约3000元。A公司一直未给S某缴纳养老保险。2023年5月10日,S某被迫离职。S某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被受理。S某遂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2015年9月至2023年5月期间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由A公司补缴养老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0元。法院经审理,确认S某与A公司在2015年9月7日至2023年5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A公司支付S某经济补偿金24000元,驳回S某补缴社保的诉讼请求(该请求属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事项,不在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案件受理费由A公司负担。
庭审经过
庭审中,A公司辩称S某实际工作期间为2021年4月至2023年5月,双方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S某系主动离职而非被迫离职,且S某在工作期间自行缴纳养老保险。范鑫真律师提交了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及就业登记证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未提交证据。法院经审理认定S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为2015年9月7日至2023年5月10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未缴纳养老保险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认为,S某到A公司工作,接受A公司的管理和支配,S某提供劳动,A公司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律师的贡献
范鑫真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范鑫真律师深入梳理S某在A公司的工作历程,精准锁定2015年9月至2023年5月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有效反驳了A公司关于工作期间的主张。其次,范鑫真律师围绕A公司对S某的管理支配事实,从接受管理、提供劳动、获取报酬三个维度论证劳动关系成立。再次,针对A公司辩称双方系劳务关系,范鑫真律师以参保证明为核心证据,结合就业登记信息,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最后,范鑫真律师准确指出补缴社保属于行政管理事项,引导法院将诉讼请求聚焦于可支持的劳动关系确认及经济补偿金诉求。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明确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二是明确了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时劳动者享有经济补偿金的权利,强化了用人单位的社保缴纳义务;三是展示了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通过精准举证和法律论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本案判决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对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范鑫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