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鑫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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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承德专职律师执业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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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布者:范鑫真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21日 2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河北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鑫真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原告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01016.00;2、请求被告给付原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192.00元、双休日加班工资8772.00元,以上合计115980.00;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于20148月份到被告处工作,月平均工资5612.00元,原告的工作内容是销售主管。2023210日收到被告下发的原告职务任免通知,期间原与被告未协商达成一致意见,2023214日,被告下发限期返岗通知书,接到通知后,原告再次表示无法接受的意思,并详细的说明了原因,被告未予以理会,在2023217日强制性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面违法解除了劳动关系。

被告公司辩称被告公司调岗属自主用工行为,且202321日下发关于刘等人员职务任免通知于2023211日收到职务任免通知至2023220日,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已达17天,没有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被告认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是错误的,故而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01016.00 元。

再查明,2023324日,原告称围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申请:1、请求被告给付原告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01016.00;2、请求被告给付原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192.00元,双休日加班8772.00元。

围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56日,作出围劳人仲裁字【2023]059-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公司在本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经济赔偿金75044.00;二、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仲裁裁决书向原被告送达后。对仲裁裁决不服,于202365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公司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载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系原告未按被告调整后的岗位报到,不在履行工作职责,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故被告应该给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85894.72(5368.42/X8个月X2)。综上所述,

判决如下:被告河北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经济赔偿金85894.72


范鑫真律师,河北五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代理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侵权纠纷。执业以来,勤勉敬业,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承德
  • 执业单位:河北五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820********89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