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2年8月某日,李某某在A公寓门口见被害人徐某某(12周岁)独自一人行走,遂上前搭讪,后将被害人带至公寓二楼,以抚摸胸部和阴部、轻吻胸部等方式实施猥亵。徐某某后将该情况告知其母亲,后民警在某酒店内将李某某抓获。
二、办案经过
宋成诚律师介入后,通过会见和阅卷,认为李某某构成猥亵儿童罪基本犯的证据较为充分,本案的辩护重点在于李某某是否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从而适用加重处罚(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宋律师通过对案发现场走访发现,A公寓门口设有门禁系统,李某某实施猥亵的具体地点在二楼通道尽头的应急楼梯转角处,且在通道之间有一扇门阻隔。庭审中,宋律师提出要对李某某加重处罚,必须同时满足“公共场所”和“当众”两个条件。一方面,该公寓实行住户门禁制度,证明其人员相对固定,外来人员难以进入,因此不属于“公共场所”;另一方面李某实施犯罪的地点与通道阻隔,具有较高的隐蔽性,因此也属于“当众”,故李某某的行为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不能对其加重处罚。
三、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认定李某某仅构成猥亵儿童罪基本犯,对其作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的判决。
四、案件点评
本案的辩护重点在于李某某的行为是否符合猥亵儿童罪的加重情节。宋律师通过实地走访考察和娴熟运用刑法解释,最终说服人民法院只认定李某某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基本犯,为李某某争取到了轻判。
宋成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