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成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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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猥亵儿童案——未予认定构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获得轻判

发布者:宋成诚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1日 1028人看过 举报

2023-10-11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28月某日,李某某在A公寓门口见被害人徐某某(12周岁)独自一人行走,遂上前搭讪,后将被害人带至公寓二楼,以抚摸胸部和阴部、轻吻胸部等方式实施猥亵。徐某某后将该情况告知其母亲,后民警在某酒店内将李某某抓获。

二、办案经过

宋成诚律师介入后,通过会见和阅卷,认为李某某构成猥亵儿童罪基本犯的证据较为充分,本案的辩护重点在于李某某是否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从而适用加重处罚(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宋律师通过对案发现场走访发现,A公寓门口设有门禁系统,李某某实施猥亵的具体地点在二楼通道尽头的应急楼梯转角处,且在通道之间有一扇门阻隔。庭审中,宋律师提出要对李某某加重处罚,必须同时满足“公共场所”和“当众”两个条件。一方面,该公寓实行住户门禁制度,证明其人员相对固定,外来人员难以进入,因此不属于“公共场所”;另一方面李某实施犯罪的地点与通道阻隔,具有较高的隐蔽性,因此也属于“当众”,故李某某的行为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不能对其加重处罚。

三、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认定李某某仅构成猥亵儿童罪基本犯,对其作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的判决。

四、案件点评

本案的辩护重点在于李某某的行为是否符合猥亵儿童罪的加重情节。宋律师通过实地走访考察和娴熟运用刑法解释,最终说服人民法院只认定李某某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基本犯,为李某某争取到了轻判。

宋成诚律师,中共党员,同济大学法律硕士。曾在公安部门任职近十年,长期从事刑事案件侦查、预审工作,多次荣获嘉奖。现为上海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普陀区
  • 执业单位:上海达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66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刑事辩护
上海达尧律师事务所
1310120********66 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