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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招远市律师亲办案例

发布者:温丰硕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5日 598人看过 举报

2023-04-25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招远市A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本律师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招远市A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李某、被告招远市A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间的机动车买卖合同关系;2.依法判令被告招远市A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李某购车款95900元、保险费3500.19元并赔偿原告李某购车款三倍的赔偿金287700元,合计387100.19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被告在交付案涉车辆时,未随车及时向原告出具交付手续,此种义务并非债之关系固有的、决定债之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应为从给付义务。被告向原告交付的车辆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没有交付上述资料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次,所谓欺诈,系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案涉车辆摆放在展厅,向其他潜在的消费者进行了展示,但该展示的行为并不危及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基本用途,被告未向原告主动披露该车曾摆放在展厅的信息虽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但尚不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制的欺诈行为,且被告于2021年7月4日在抖音发的宣传视频,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交付车辆时应当知道该车辆就是宣传视频中的车辆。再次,案涉车辆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8日,不属于生产商专供展示的车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也不能认定为经营者长期在展厅摆放专用于展示的车辆。待售车辆在销售过程中,在展厅供不特定消费者对车辆外观、内饰等进行实车观察及体验,不属于被他人实质使用过的车辆,仍属于合同所约定的新车。最后,原、被告签订合同中并未约定新车不包括被告摆放在展厅的车辆,且在交接发生争执后原告实际接受了案涉车辆,其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车辆为不合格产品。综上,被告的行为尚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欺诈行为”,原告以欺诈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车款并要求三倍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虽然被告的行为尚未达到欺诈的程度,但鉴于被告存在履行上的瑕疵,在交付车辆时未如实向原告披露曾将涉案车辆在展厅展示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对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消费选择仍有一定影响,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的规定,并综合车价及对原告消费心理受损的补偿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1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于2022年2月28日判决:一、被告招远市A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1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07元,减半收取计3553.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3400元,由被告招远市A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3.5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诉主张被上诉人开庭时明确表示已知销售给他的车辆是展厅车辆,上诉人不存在一审判决中认定的履行上的瑕疵,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10000元的赔偿责任是否适当。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在交接涉案车辆时发生争执,上诉人工作人员给被上诉人出具书面材料中并未载明车辆作为展示车辆的事实,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侵犯了被上诉人的知情权有事实依据。虽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10000元的证据并不清晰,但因双方协商不成,矛盾趋于激化,故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到涉案车辆的价值、上诉人存在的过失、被上诉人的损失情况及纠纷解决等因素酌定的数额,本院不予调整。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温丰硕律师,山东工商学院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擅长婚姻家庭与继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烟台
  • 执业单位:山东万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620********38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保险理赔、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山东万度律师事务所
1370620********38 工伤赔偿、保险理赔、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