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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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论引名誉权之争 过错相抵下依法裁判 —— 名誉权纠纷案例

发布者:刘静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22日 290人看过 举报

2026-04-22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甲与被告乙因情感纠纷产生矛盾。乙在与案外人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丙与甲存在婚外交往行为。
2025 年 3 月,乙使用本人抖音账号发布短视频,并向甲的朋友发送私信,使用 “小三”“知三当三” 等言论指向甲,相关视频短时间内被下架,传播范围较小。
甲认为乙的行为构成诽谤、辱骂,严重侵犯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乙:

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赔偿名誉损失 100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 元;
承担律师费 3000 元及诉讼费用。

乙辩称:相关内容系如实陈述,甲自身违背公序良俗在先,其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不同意赔偿。
二、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乙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甲名誉权的行为,不得再发布或许可他人发布侵害甲名誉权的视频或言论;
驳回原告甲要求被告乙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甲要求被告乙赔偿名誉损失 10000 元的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甲要求被告乙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 元的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甲要求被告乙承担律师费 3000 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00 元,减半收取 250 元,由原告甲、被告乙各负担 125 元。
三、案件难点

情感纠纷与名誉侵权交织

案件源于婚外情感矛盾,双方均存在情绪对立,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相互交织,过错认定难度大。
网络言论侵权认定标准难把握
被告在抖音及私信中使用负面评价词语,需判断是否超出合理边界、是否造成社会评价降低,以及是否构成侮辱、诽谤。
账号发布主体存在争议
被告主张视频系其亲属使用其账号发布,本人不知情,需认定账号管理人的责任边界。
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难以证明
原告主张精神损害、名誉损失、律师费,但均需证明与被告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及损害实际发生。
过错相抵规则的适用

原告对纠纷发生存在明显过错,法院需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责任承担。

四、刘静律师办案思路

厘清案件起因,固定原告过错事实

重点阐明本案系因原告与他人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不正当交往引发,原告自身违背公序良俗,对矛盾产生具有重大过错,为 “过错相抵” 奠定事实基础。
论证言论内容的事实基础与合理边界
主张被告言论并非捏造虚构,而是基于客观情感事实的表达,且视频迅速下架、影响范围极小,未造成原告社会评价显著降低。
明确账号管理责任与侵权情节轻微
即便账号由他人使用,被告亦积极说明情况,且视频时长极短、浏览量少、后果显著轻微,未达到法定赔偿标准。
逐项驳斥原告赔偿主张
针对名誉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从证据不足、无因果关系、非必要支出、侵权情节轻微等角度,提出不应支持的法律意见。
坚持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的裁判逻辑

主张法院应兼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婚姻家庭伦理,在认定侵权时充分考量起因及双方过错,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五、刘静律师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情感纠纷引发的网络名誉权纠纷,集中体现了言论自由与人格权保护、道德过错与法律责任、侵权情节与赔偿尺度三者之间的平衡。
第一,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即便事出有因,也不得通过侮辱、贬损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法院最终判令停止侵害,明确了账号所有人对自身账号负有管理义务,不得放任他人发布侵权内容。
第二,名誉权纠纷中 “过错相抵” 原则至关重要。原告自身存在违背婚姻家庭伦理的行为,是引发本次纠纷的主要原因,法院据此驳回赔礼道歉及全部赔偿请求,体现了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导向。
第三,侵权损害赔偿以 “造成实际损害” 为前提。原告未能证明存在实际名誉损失、严重精神损害及因果关系,且侵权行为影响范围极小、时间短暂,故各项赔偿主张均未得到支持。
第四,本案提示公众:遇到情感纠纷、婚姻矛盾时,应通过合法、理性、文明的方式解决,切勿在网络上发布侮辱、诽谤、泄露隐私等内容,否则即便事出有因,仍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虽不必然构成违法,但会成为法院判断过错、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

刘静,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日照市总工会律师志愿者协会副秘书长、调解员,企业合规师(高级)。刘静律师从事FY工作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日照
  • 执业单位: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120********2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工伤赔偿、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土地纠纷
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
1371120********27 婚姻家庭、工伤赔偿、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土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