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我所律师代理原告张某,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曾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于 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张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杨某返还 255410.57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返还之日止);2、要求杨某赔偿执行费损失3714.47元、律师费损失25000元,合计28714.47元;3、诉讼费用由杨某负担。审理过程中,张某申请追加曾某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事实和理由:2011年2月22日,杨某与其妻曾某共同出资,设立上海某石材加工有限公司,营业期限至2021年2月 21 日。案外人徐某系上海某石材加工有限公司员工,从事厨卫台面安装工作。2019年5月30日至6月民事11日、7月23日至8月8日,徐某因矽肺病两次住院治疗。2021年8月8日经上海市肺科医院诊断为矽肺三期。2019 年6月 16日,杨某与张某签订《公司过户双方协议》,约定杨某将上海某石材加工有限公司过户给张某,过户前的债务、工人资、工人职业病、股权纠纷等一切事务与张某无关。当日,杨某、曾某与张某签订《上海某石材加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杨某、曾某将上海某石材加工有限公司所有股权作价0元转让给张某。2019年6月18日,张某获得股东变更后的上海某石材加工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营业执照。2019年12月 10日,经张某申请,上海某石材加工有限公司被注销登记。2020年8月4日,徐某就其与上海某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经过劳动仲裁后,以张某为被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2020)沪 0115 民初55502号民事判决,判令张某赔偿各项损失计 255410.57 元。该判决生效后,经徐某申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向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张某支付申请人 254297.93 元及利息,负担执行费 3714.47 元。张某共计实际支付了 258012.40 元。现某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曾某赔偿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发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于2021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各项经济损失265000元;
二、原告张某放弃其他赔偿请求,
三、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55502号事判决书依法定程序被改变,则按改变后的生效判决执行;新副决对原判决减少的部分,由原告张某在新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返还被告杨某;
四、案件受理费5562元,减半收取为2781元(原告预交2781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