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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中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守约方可否主张违约损失?

发布者:房广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4年05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 |141人看过举报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徐某向李某购买装修装饰材料,并为李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李某货款190,000元”。之后,徐某支付李某货款10,000元后,下欠180,000元货款一直未支付。李某多次催要无果,将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徐某支付货款18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徐某辩称,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不同意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徐某应否向李某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何种计算标准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徐某与李某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且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李某按约向徐某交付了货物,徐某应当按约支付徐某货款180,000元。徐某与李某之间没有约定支付货期限,李某随时可以要求徐某支付货款。关于逾期付款损失,双方虽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徐某未及时向李某支付剩余货款,必然造成李某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李某有权要求徐某予以赔偿。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或违约金计算方式,现李某要求徐某以18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的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关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付款方逾期付款该如何承担违约责任问题。首先,在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有约定的遵从约定。其次,如果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主张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应当基于合同类型确定。买卖合同中,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计算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其他有偿合同,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没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时, 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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