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某、毕某某与被告金某、吴某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于2019年4月30日达成调解,调解书确定:“被告金某、吴某某、某公司返还原告王某某、毕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015000.00元,被告分期支付给原告,2019年5月15日前支付利息365000.00元……。”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4月3日查封金某名下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某房产。因被告未按上述调解内容履行付款义务,王某某、毕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两次达成和解协议,均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而恢复执行。2022年4月20日,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金某名下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某房产。”经网络司法拍卖,案涉房产被利害关系人王某甲竞得。2022年9月8日,执行人员前往案涉房产处送达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查实案涉房产居住人员为任某。2022年11月7日,本院作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金某在2022年11月30日前迁出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迁出”。
案外人于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其主张2016年12月10日与金某就案涉房产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案涉房产出租给于某某使用,并一直在此居住,请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待租赁到期后再返还房屋,并向本院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实其主张。
法院经审理查明,任某之女王某乙与金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1月25日协议离婚,王某乙于2022年9月20日将户口从案涉房产迁出。
另查明,2022年10月19日,异议人向本院执行人员邮寄案涉房产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该复印件无当事人捺印。该案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提交案涉房产房屋租赁合同原件,该原件多处有当事人捺印。听证过程中,异议人陈述案涉房产租金120万元于合同签订后以现金形式交付金某,但异议人未向本院提交支付租金现金来源的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