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6月5日,周某驾驶电动二轮车与高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致周某受伤,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2022年6月24日,周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人伤和解协议书: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周某医疗费、护理费、物损、交通费、抚慰金等所有费用58800元,并约定本次事故周某受伤相关赔偿结束,今后无涉。后经鉴定,周某伤势构成十级伤残,周某遂就遗漏的伤残赔偿金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周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伤和解协议书中明确的赔偿范围内未涉及残疾赔偿金,且周某由于职业技能的缺陷,对其伤势程度不能正确认知和预见,亦未至专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致使其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对其伤势程度存在重大误解,且和解协议书中的赔偿数额与原告实际发生的损失明显存在差距,如果该项约定成立,对受害人来讲是显失公平的,原告要求撤销2022年6月24日与保险公司签订人伤和解协议书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因此,原告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与原调解协议并无矛盾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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