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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营养费的计算方法:营养费=营养期乘以日需营养费
如:小王车祸后入院治疗,医生要求治疗期间加强营养。假定治疗了15天,每日营养费用20元,则小王可主张300元营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受伤一方主张营养费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须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比如某鉴定意见写明营养期为60-90日,则受伤一方可按90日主张,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此期间酌定,比如法院可以酌定为75日。司法实践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伤残等级在9-10级的判例,发现营养费计算标准从每日20元到100元不等,且以50元以下居多。一、有的地方,一段时间内本地法院的判决尺度相对统一,比如某一省市一段时间内裁判的计算标准基本为30元/日;二、有的地方本地的各法院判决尺度不一,比如北京市近几年不同区的法院计算标准也不一样。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对于医疗机构的意见只是进行参照,并非必须依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如果赔偿义务人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就受害人不需要营养费、医疗机构出具意见时所提的营养费数额过高等举证,由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规则进行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