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一般是不能财务独立。分公司是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的民事主体,其财务一般受到总公司的控制。但是在清偿债务时,分公司也可以以自己管理的财产先承担自己能承担的部分或者全部责任。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分公司可以签合同,但其签订的合同必须符合其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但也可以先由分公司承担;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的,再由法人承担。”
根据《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的管辖,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从根本属性上来讲,其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但只要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后,领取了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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