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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律|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与分割

发布者:王梦丹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359人看过


我国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只要夫妻双方未特别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约定其他财产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

因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直接关系离婚后各自的生活质量,历来也是矛盾集中之处。在夫妻双方离婚,共同生活的基础不复存在之时,除孩子抚养权外,首当其冲需要面临的自然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财产分割的范围仅指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子女的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以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其他财产,均不属分割之列。

鉴于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更易对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的个人财产的界定区分不清,在财产分割时难免有不少困惑。故本文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及分割的主要原则进行分享。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七条等的相关规定:

1)婚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车辆等财产;

2)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4)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等,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6)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注:前(1-5)规定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分割方式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有两种方式,包括协议分割与判决分割。

 

【协议分割】

以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分割方案为先,最大限度地尊重双方对私权事务的意思自治。协议作出后,在一定程度上,男女双方在协议项下形成了具有给付内容的合同关系。

这种方式在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中均可以适用。

 

【判决分割】

当男女双方无法通过协议解决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时,则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原则和规范进行认定。除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形外,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这种方式仅适用于诉讼离婚中。

 

【举例情形】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

1)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2)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平均分割+适当倾斜),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分割原则

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及实务裁判情况,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主要遵循如下几方面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

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如果双方经协商能达成一致的,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法院判决离婚都可以按双方协议结果分割共同财产。但双方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弃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权时,不得危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一般是合法有效的。

如果是通过离婚的手段企图达到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的目的,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可通过行使撤销权等方式进行追责。

2、男女平等原则

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和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是平等的,在离婚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特别情况,一般应按共同财产价值对半平均分割。

3、照顾子女、女方的原则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给与适当的照顾。

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和保护妇女权利,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经济收入贡献少应少分的观念是错误的。照顾子女、女方原则通常体现在分割夫妻共同房产时,在子女扶养权归属女方时,同时判决将房产所有权亦归属女方,补偿男方房屋折价款。

4、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如果是由于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法院一般会根据被告精神受损害程度、原告的收入能力、双方的过错程度等情况综合确定。

 5、补偿原则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6、侵害共同财产的惩罚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判决分割共同财产,以均等分割为一般原则,以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为补充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为《民法典》增加的内容,当夫妻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如存在重婚、虐待、遗弃等情况的,法院分割财产时,应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可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一些财产,或给予无过错方优先选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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