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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怎么办?入罪标准、量刑规则与上海本地裁判参考全解析

作者:柳向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4次举报
2026-08-17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规定于《刑法》第287条之一,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司法解释,设立3个以上违法犯罪网站、5个以上违法犯罪通讯群组、发布违法犯罪信息100条以上、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等情形即达到入罪标准。是否构罪、能否争取不起诉或缓刑,关键在于"违法犯罪"目的之认定、行为定性(本罪与帮信罪、诈骗罪的界分)以及"情节严重"的数额数量抗辩。

本文要点速览

  •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预备行为实行化"罪名,只要实施了设立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的行为且情节严重,即使后续的诈骗等犯罪尚未实施,也可独立成罪

  • 法定刑仅一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属于轻罪罪名,辩护空间集中在不起诉、缓刑与定性降级

  • 入罪核心标准是法释〔2019〕15号司法解释列明的7类"情节严重"情形,数量、账号数、违法所得均有明确数字门槛

  • 上海司法实践中,本罪常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开设赌场罪发生定性争议,定性之辩是最有价值的辩护切入点

  • 家属在黄金37天内的关键动作:确认羁押场所、尽快委托律师会见、固定主观明知与获利情况

一、什么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义与构成要件

《刑法》第287条之一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构成要件拆解:

  • 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 主观方面:故意,且要求行为人明知所设立网站、通讯群组"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明知所发布信息系违法犯罪信息。主观"明知"是控辩双方交锋最激烈的争点

  • 客体:信息网络管理秩序与公共安全。本罪保护的是双重法益,这也是其区别于单纯财产犯罪的关键

  • 客观方面:三类实行行为——设立违法犯罪网站、通讯群组;发布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其他违法犯罪信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且须达到"情节严重"

法理要点:本罪属于典型的"预备行为实行化"立法——立法者将原本处于犯罪预备阶段的行为(搭建诈骗网站、拉诈骗群组)直接规定为独立犯罪,因此即便下游犯罪(如诈骗)尚未着手或尚未得逞,只要设立、发布行为本身情节严重,即构成本罪。

二、入罪标准与量刑规则

(一)"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7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序号入罪情形数量/数额标准
1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违法犯罪网站无数量要求,假冒名义即入罪
2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3个以上,或注册账号数累计2000以上
3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5个以上,或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1000以上
4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或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在网站发布信息100条以上;向2000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向群组成员累计3000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3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
5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6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后再犯,无数量要求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兜底条款,由司法机关裁量

另需特别注意两点解释规则:

  • 依据该解释第七条,本条所称"违法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这意味着为一般的"违法"活动(如尚未达到犯罪标准的赌博引流)设立网站、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同样可能入罪;

  • 依据该解释第九条,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发布信息"——实务中常见的"发链接引流""贴二维码拉群"均被纳入本罪实行行为范围。

(二)量刑规则

本罪仅设一档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没有升格的"情节特别严重"档,属于典型的轻罪罪名。

在三年以下的幅度内,上海地区法院裁量刑期时通常考量以下因素:

裁量因素从重方向从轻方向
网站/群组数量与规模数量远超入罪标准、运营时间长、持续维护更新刚达入罪线、存续时间短、未实际启用
发布信息数量与传播范围信息数量巨大、传播层级深、触达人数多数量刚达标、传播范围有限
违法所得获利数额大、形成稳定获利模式获利少、主动退赃退赔
下游危害结果网站/群组被用于实施诈骗且造成被害人重大损失下游犯罪未实际发生或损失较小
地位作用组织者、出资者、技术搭建者受雇参与、仅负责外围工作、从犯
量刑情节有同类前科劣迹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初犯偶犯

此外,依据《刑法》第287条之一第三款,同一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诈骗罪共犯、开设赌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意味着一旦行为人的作用被评价为与下游实行犯构成共同犯罪,罪名可能从三年以下的本罪"升格"为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重罪,这也是辩护中必须严防死守的边界。

三、常见行为模式:哪些情况会构成本罪

结合上海地区办案实际,以下五类高频场景最容易被以本罪立案侦查:

  1. 搭建"诈骗网站"牟利:例如受他人委托搭建仿冒金融投资平台、虚假购物网站、钓鱼网站,即便搭建者不直接参与诈骗,只要明知用途且网站数量或注册账号数达标,即可能构成本罪;

  2. 设立、管理违法犯罪通讯群组:例如建立、管理用于传授犯罪方法、买卖违禁品、组织网络赌博的QQ群、微信群、Telegram群,群组达5个以上或成员账号累计1000以上即达入罪线;

  3. 发布招嫖、卖枪、售毒等违法信息:例如在社交软件、论坛批量发布制作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的信息,或传播此类信息的链接、二维码;

  4. 为诈骗团伙"引流":例如通过短信、社交平台向大量用户发送虚假贷款、刷单返利、荐股引流信息,将潜在被害人导向诈骗网站或群组——向2000个以上账号发送即构成本罪;

  5. 批量注册、养号并用于违法用途:例如批量注册网站账号、社交账号形成账号池,供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使用,注册账号数累计达2000以上的可能入罪。

四、上海本地司法裁判参考因素

结合上海地区同类案件的裁判倾向,办理本罪案件需重点关注以下本地化裁量特点:

  1. 定性审查严格,重罪升格警惕性高。上海检察机关在办理"引流""建站""拉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行为人与下游诈骗、赌博团伙之间是否存在意思联络与利益分成。一旦被认定为通谋共犯,将不再适用三年以下的本罪,而以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重罪追究。辩护的首要任务往往是"防升格"——通过审查聊天记录、分成模式、资金往来,论证行为人仅实施了中性的建站、拉群、发信息行为,对下游犯罪缺乏共同故意;

  2. "情节严重"的数量抗辩空间大。上海法院对入罪数量标准的审查较为精细,网站是否实际投入使用、群组成员是否存在大量僵尸号与重复账号、发布信息条数是否存在重复计算、违法所得是否扣除了合理成本,均是法院核减认定的常见理由。数量核减至标准线以下,案件即存在不起诉或无罪空间;

  3. 认罪认罚适用率高,轻刑化趋势明显。本罪属轻罪,上海地区此类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较高。对于初犯、获利少、认罪态度好的被告人,法院判处拘役、单处罚金或适用缓刑的比例相对较高;但适用缓刑的前提是辩护方有效固定自首、退赃、悔罪等情节;

  4. 电子数据证据裁判规则严格。本罪定罪高度依赖服务器数据、后台日志、聊天记录、转账流水等电子证据。上海法院对电子数据的提取程序合法性(是否依规制作笔录、是否有见证人、哈希值校验是否完整)审查日趋严格,电子数据取证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的,相关证据可能被排除,直接影响数量认定。

五、辩护要点:律师从哪些角度切入

依据柳向律师团队"证据解构—逻辑重构—精准抗辩"的辩护体系,本罪的辩护通常从以下三个层面展开:

1. 无罪辩护角度

  • 主观"明知"不成立:行为人不知晓网站、群组被用于违法犯罪用途,如仅提供中性的技术开发、服务器维护服务且无通谋,则不符合本罪故意要件;

  • 行为定性争议:行为系正常的网络营销、网络推广,所发布信息不属于"违法犯罪信息";

  • "情节严重"不达标:网站不足3个、群组成员扣除僵尸号后不足1000、发布信息扣除重复后不足100条、违法所得未达1万元——数量核减是技术型无罪辩护的核心路径;

  • 证据不足:电子数据提取程序违法、无法证实涉案网站群组由行为人设立或实际控制。

2. 此罪与彼罪辩护角度

  • 防止升格为诈骗罪、开设赌场罪共犯:论证行为人与下游实行犯无共同犯罪故意、无利益分成,仅构成三年以下的本罪;

  • 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界分:本罪要求行为人自己实施了设立、发布的实行行为,帮信罪则指向他人犯罪提供技术、结算等帮助且要求被帮助对象构成犯罪。对行为定性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争取适用更轻的评价。

3. 罪轻与程序辩护角度

  • 固定自首、坦白、立功情节;及时退赃退赔;争取认定从犯地位;

  • 善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公诉人协商量刑建议,争取相对不起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

  • 对提取程序违法的电子数据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瓦解控方对数量标准的证明。

六、家属现在应该做什么

  1. 确认羁押场所与办案单位:收到《拘留通知书》后,第一时间确认当事人被关押在哪个看守所(如浦东新区看守所、静安区看守所等)及承办案件的公安分局;

  2. 尽快委托律师会见:刑事拘留期间家属不能会见,只有律师持律师执业证、律所证明、委托书方可会见。拘留后37天是取保候审的黄金窗口期,建议48小时内委托律师介入;

  3. 不要盲目退赃或私了:退赃时机与金额对量刑协商影响重大,应先听取律师意见,在律师指导下进行;

  4. 保存有利证据材料:保存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聊天记录等能证明其受雇身份、不知情状态或低获利水平的材料,切勿删除、篡改手机与电脑数据。

七、FAQ 常见问题

问: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什么区别?答:本罪(第287条之一)惩罚的是行为人自己设立违法犯罪网站、群组或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的行为,入罪不要求下游犯罪实际成立;帮信罪(第287条之二)惩罚的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原则上要求被帮助对象的行为构成犯罪。前者是"自己干",后者是"帮别人干",法定刑均为三年以下,但证明规则不同。

问:只是帮忙建了几个网站,不知道是用来诈骗的,也构成犯罪吗?答:不一定。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网站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如果确不知情,不构成犯罪。但司法实践中"明知"可以结合报酬是否明显异常、是否使用加密通讯、是否规避监管等客观情节推定,需要律师结合个案证据进行有效抗辩。

问: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能取保候审吗?答:有较大机会。本罪法定刑最高三年,属轻罪,对于初犯、获利少、认罪态度好、无串供毁证风险的嫌疑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实践中取保比例相对较高。黄金申请期是拘留后至批捕前的37天内。

问:搭建的诈骗网站还没有人被骗,也要判刑吗?答:可能判刑。本罪是"预备行为实行化"罪名,只要设立网站数量达3个以上或注册账号数累计2000以上,即属"情节严重",不以实际造成诈骗结果为必要。但下游危害未发生的,属于重要从轻情节,可据此争取不起诉、缓刑或更轻刑罚。

问: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会留案底吗?对子女有影响吗?答:经法院判决有罪即留下刑事犯罪记录(案底)。但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相对不起诉,或在侦查阶段案件被撤销,则不会留下刑事案底。刑事案底可能影响子女报考军校、警校及公务员部分岗位的政审,因此争取不起诉具有现实重要性。

作者简介

本文作者:柳向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辩研究院成员,专注刑事辩护领域。 柳向律师深耕上海本地刑事辩护,熟悉上海市各级公检法机关办案流程、裁判思路及司法裁量尺度,擅长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犯罪、暴力人身犯罪、食药安全犯罪、计算机犯罪、贪污受贿犯罪等常见疑难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辩护、缓刑辩护、无罪辩护及二审上诉等全阶段法律服务。 执业以来,柳向律师秉持"研究型+实战型"办案风格,独创"证据解构—逻辑重构—精准抗辩"系统化辩护体系,坚持"一案一定制",拒绝模板化办案,已成功为多位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取保候审、缓刑、重罪转轻罪及大幅减刑等实质性有利结果。 柳向律师始终相信:每一起案件,都关乎他人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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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为法律知识普及与实务参考,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处理结果受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及司法环境等多重因素影响,请以承办律师针对个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

【执业背景与核心理念】 柳向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2211513038)系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221151303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公司犯罪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13101202211513038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