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柳向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在上海地区的刑事案件中,不少被羁押人员在第一次会见律师后,都会收到来自律师的关于“讯问笔录已签字”的告知,随之而来的是一连串的核心疑问:我是不是已经认了罪?这个签字会不会影响后续的判决?能不能纠正错误?尤其是刚接触刑事诉讼的人群,对这一问题的认知直接关联自身合法权益,是刑事领域最常见的认知误区之一。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与上海本地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进行全面剖析,梳理潜在风险,为相关人员提供清晰的指引。
核心问题解答:讯问笔录签字≠法律意义上的认罪
要明确这一结论,需先厘清三个核心概念的法律性质,结合《刑事诉讼法》及上海本地司法规则逐一拆解:
第一,讯问笔录的法定性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讯问笔录是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的书面记录,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范畴,本质是对讯问过程与内容的固定载体,并非对案件事实的定性结论。
第二,签字的法律意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若记载有遗漏或差错,犯罪嫌疑人可提出补充或改正;确认无误后才签名盖章。可见,签字的核心作用是确认记录内容与本人陈述一致、讯问过程合法,而非对笔录内容的真实性、有罪性作出自认,这是大部分刑事案件当事人最容易混淆的认知点。
第三,认罪的法定认定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律意义上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本质是主观上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有责性的认知与认可。这一认定需结合供述的自愿性、真实性、与其他证据的印证性等多维度判断,仅在笔录上签字的行为,无法直接等同于法律层面的“认罪”。结合上海本地实践,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认罪认罚的认定需以当事人的明确自愿意思表示为前提,不会仅因签字确认笔录就直接认定为认罪,办案机关仍需对供述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
相关拓展知识点梳理:避免认知误区与潜在风险
除核心问题外,围绕“笔录签字”还存在多个关联风险与认知盲区,需结合2026年上海刑事领域的最新实践加以梳理:
1.最常见误区:签字后不能翻供或改笔录
不少当事人甚至家属误以为签了字就不能更改,这是对程序规则的误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对自己的供述提出异议:若在签字后发现笔录存在遗漏(如未记录无罪辩解)、篡改(如删除关键陈述),或能证明笔录是在被胁迫、欺诈、刑讯逼供等非法情形下形成的,可随时向办案机关、检察院提出异议,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这是法定诉讼权利,不会因签字而丧失。
2.笔录审查的核心要点:签字后仍可纠错
即便完成签字,当事人或其辩护人仍可从三个维度对笔录进行实质性审查,这也是上海本地辩护工作的常规流程:一是审查合法性,核实讯问时间、地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变相羁押、疲劳讯问等违法情形;二是审查真实性,核对笔录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与其他证据矛盾的陈述;三是审查关联性,确认笔录是否准确记录与案件定性、量刑相关的核心事实。
3.2026年上海司法动态:对笔录效力的审查更趋严格
近年来,上海公检法机关对讯问笔录的合法性、真实性审查标准持续提升,尤其是针对跨境电信诈骗、经济犯罪等高发领域,明确要求办案机关必须完整留存讯问录音录像,对笔录存在瑕疵的,一律要求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4.核心风险提示:无正当理由签字的后果
若当事人在明知笔录存在错误的情况下仍签字,且事后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笔录存在非法情形,该瑕疵笔录可能被作为不利证据提交至法庭,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因此,无论是被羁押人员还是家属,都应在会见时重点关注笔录内容,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切勿为尽快结束讯问而盲目签字。
上海本地刑事辩护专业参考:相关规则的实践运用
上海地区刑事辩护领域,有专业人员长期深耕本地司法实践,熟悉上海市各级公检法机关对笔录效力、认罪认定的裁判标准。例如,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本地化刑事辩护律师柳向律师,自2021年起专职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全程参与过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的案件办理,秉持“坚持原则、恪守诚信、守护良心”的执业理念,坚持对证据进行极致精细化审查。在多起案件中,柳向律师曾协助当事人对存在缺陷的讯问笔录提出异议,通过核对完整的讯问录音录像、挖掘笔录的合法性瑕疵,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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