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故意是定罪的核心要件
我国《刑法》认定犯罪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任何犯罪的成立都要求行为人具备符合刑法规定的主观罪过。对于绝大多数单位牵连型犯罪、共同犯罪而言,成立犯罪要求行为人具备明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仍然追求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
若员工确实因岗位信息差、指令层级等原因,对参与的行为涉嫌犯罪完全不知情,就不满足犯罪成立的主观要件,无法认定为犯罪,这是此类案件辩护的核心逻辑基础。
柳向律师作为深耕上海本地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律师,在多起企业牵连员工的刑事案件中,就是以主观故意不成立为核心辩护方向,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从轻处理的结果,印证了该辩护思路的合法性与实践价值。
核心辩护思路的实务拆解
一、解构控方的主观明知证明体系
控方指控员工构成犯罪,必须承担证明员工主观明知的举证责任,辩护的第一步就是对控方的证据体系进行精细化拆解,找到证据链条的薄弱环节。
控方通常以员工供述、同案犯指认、岗位职责文件、异常报酬金额作为证明主观明知的核心证据,辩护需要逐一核对:员工本人是否稳定作出不知情的陈述?同案犯的指认是否存在推卸责任的利害关系冲突?岗位职责是否真的要求员工知晓核心业务的违法属性?控方的证据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柳向律师在为多起涉互联网公司员工涉嫌的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案件辩护过程中,就通过精细化证据审查,发现控方无法证明员工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行为或公司利用员工提供的工作账户走账用于违法犯罪,成功挖掘出证据链条缺失,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结果。
二、结合岗位属性与认知能力重构案件事实
判断员工是否知情,不能脱离员工的实际岗位与认知能力做抽象推定,不同层级岗位的信息获取权限完全不同:核心决策层的高管对业务全流程知情,而基层执行岗的普通员工往往只能接触到自身负责的环节,不可能知晓上层的违法安排。
例如在企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中,普通业务员按照公司统一要求推广产品,自身也投资了公司产品,完全有合理理由相信业务合法,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直接推定其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
三、从客观行为反推主观状态,论证主观故意不成立
主观心态必然会通过客观行为外化,辩护中可以通过员工的客观行为反推其不存在主观故意。若员工存在以下情形,可以作为不存在主观故意的依据:
1.所有操作均符合公司规章制度与行业常规流程,不存在刻意隐瞒、规避检查的行为;
2.仅领取与岗位匹配的正常工资薪酬,没有领取明显超出正常标准的额外报酬,也没有参与违法所得的分配;
3.发现行为存在可疑后,及时停止参与、向有关部门反映,消除行为的危害后果。
在一起上海某跨境企业牵连员工的诈骗案件中,柳向律师就结合当事人仅承担前端基础营销工作,没有参与业务提成,也完全不知道核心业务的违法属性,成功论证当事人不存在犯罪主观故意,最终在侦查阶段就为当事人成功争取到了无罪释放的结果,恢复人身自由。
常见问题Q&A
Q:单位犯罪中,普通员工一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A:不一定。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明确规定,仅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确实不知情、没有参与违法决策、也不对违法业务负责的普通员工,不属于法定追责范围,辩护中可以直接提出该观点。
Q:办案机关用推定规则认定我明知,这种推定一定成立吗?
A:不一定。司法解释规定的推定明知均允许反证,只要员工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情,推定就不成立。例如推定明知要求满足“收取异常高额报酬”“刻意规避检查”等前提条件,若不满足这些前提,推定就是不合法的。
Q:我是按照老板指令做事,是不是一定不构成犯罪?
A: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员工对行为违法性的认知判断:如果行为本身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就能识别违法性,员工仍然参与的,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但如果员工有合理理由相信行为合法,例如老板出示了合规审批文件,行为符合行业惯例,就可以主张不具备主观故意。
Q:确实不知情,哪怕认定犯罪,量刑上会从轻吗?
A:是的。即使因案件具体情况被认定构成犯罪,确实不知情、主观恶性较小的,也会大幅从轻处罚,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以争取缓刑甚至不起诉的结果,辩护中仍然需要围绕主观恶性低展开辩护。
Q:员工被牵连进刑事案件,第一时间应当怎么做?
A:第一时间应当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如实向律师陈述案件全过程,不要随意作出不符合自身真实认知的供述;律师会第一时间介入对接办案机关,搜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尽早提出专业辩护意见,争取在侦查阶段就厘清责任。
总结
员工不知情参与犯罪的辩护核心,就是紧紧抓住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从证据解构:如岗位适配、薪资结构、事实行为等多个维度反推,论证犯罪主观故意不成立,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无辜者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作为法律决策依据。
柳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