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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冯X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翠娜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4日 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XX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19)豫0923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冯X轻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XX公司与冯X轻是民事合同关系,按照2017年8月4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高压防护塔架合同约定,高压防护塔架完成后,其所有权应归XX公司。仅凭冯X轻提出的购买材料花费的白条,一审法院就酌定其损失8282.4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一审程序违法,严重违反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一审法院调查的三份笔录,被询问人刘XX、冯XX,庞XX也没有出庭接受质证,且三人说法不一。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为施工合同关系,无侵害他人财产权的行为,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相关条款错误。

冯X轻辩称:1.XX公司与冯X轻之间虽曾存在承揽合同的事实,但不影响XX公司未予返还冯X轻防护架。冯X轻在未通知答辩人的情况下擅自将防护塔架进行了拆除,冯X轻保留在工地上价值11832元的搭架材料,XX公司未予以返还。一审法院向业内人员进行了调查,对搭架材料的循环使用周期进行了查明,结合冯X轻提供的收款凭据,一审法院认定的损失数额客观公正。2.一审法院并未违反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冯X轻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一审审理期间对三名业内人士进行了调查,该调查系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履行的职务行为,XX公司对调查笔录内容进行了质证,一审程序合法。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冯X轻有权选择XX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判决X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冯X轻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XX公司给付冯X轻太阳城高压防护材料款1183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XX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冯X轻、XX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包工包料,高压防护塔架使用结束后材料归谁所有。本庭向从事高压防护塔架安装工程多年的人员刘XX、冯XX、庞XX询问,包工包料的高压防护塔架工程,一般拆除后材料归施工方,因为这些材料价格较贵,且可以重复使用多次。三人多年从事高压防护塔架安装工作,对该行业比较了解,故对三人的证言本院予以采纳,即高压防护塔架使用结束后材料归施工方所有。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4日冯X轻与XX公司签订高压防护塔架合同,合同约定,冯X轻为XX公司的太阳城工程搭建高压防护塔架,冯X轻包工包料,工程费用为3万元。在冯X轻施工完成后,XX公司向冯X轻支付工程费用的70%即21000元,其余30%在拆除完工后结清。2017年8月14日冯X轻搭建完工后,XX公司给付冯X轻21000元工程款,其余款项未给付。后XX公司未通知冯X轻,自行拆除高压防护塔架。冯X轻购买高压防护塔架材料花费11832元。上述事实由冯X轻提交的证据,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财产权益致使受害人遭受损失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河南省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未经XX公司同意将XX公司所有的高压防护塔架材料拆除,应当赔偿冯X轻的损失。关于损失数额,冯X轻主张购买材料花费11832元,参照三名证人证言所述高压防护材料可以重复使用的次数,本院酌定冯X轻的损失为购买材料花费的70%,即8282.4元。XX公司所述对高压防护塔架进行维修加固的费用,与本案非统一法律关系,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另行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河南省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冯X轻8282.4元。案件受理费96元,已减半收取,由河南省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67元,由冯X轻承担29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XX公司是否应赔偿涉案塔架材料款以及赔偿数额的问题,2.一审程序是否违法。关于争议焦点一,XX公司与冯X轻签订的《高压防护塔架合同》明确约定涉案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结合聂宗方向冯X轻出具的材料款收据,本院认为涉案高压防护塔架材料应属于冯X轻所有,XX公司未经冯X轻同意拆除塔架,侵害了冯X轻的财产权,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承担赔偿冯X轻塔架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另结合刘XX等三人证人证言,涉案塔架属于可重复使用材料,一审法院酌定冯X轻的损失为购买材料花费的70%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争议焦点二,上诉人XX公司主张其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河南省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翠娜律师,现为河北饶信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副主任,河北省政协宣讲团成员,衡水市第四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衡水市律师协会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衡水
  • 执业单位:河北饶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31120********8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