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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保险理赔律师,专攻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团体险拒赔,既往症争议、病历理赔纠纷;工伤索赔没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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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理赔复盘②:脑动脉瘤手术被拒赔?李志丹律师逆转“非意外”定性|刘某诉某人寿南阳中心支公司案

作者:李志丹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1次举报

发布者:李志丹律师|广东普罗米修(南阳)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脑动脉瘤、手术拒赔、意外险、重疾险、保险法不利解释、李志丹律师

一、案件详细情况简述

刘某(化名),南阳城区居民,2019年同时投保了某人寿南阳公司的终身寿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2024年初,刘某突发剧烈头痛,经南阳市中心医院诊断为“脑动脉瘤破裂出血”,随即进行“颅内动脉瘤栓塞术”。术后,刘某家属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意外险以“脑动脉瘤属疾病,非意外事故”拒赔;重疾险以“动脉瘤栓塞术不符合条款约定的‘重大手术’标准”拒赔。两面夹击,刘某一家陷入绝望。

李志丹律师介入后,重新梳理了全部病历及手术记录,发现关键事实:刘某的动脉瘤破裂系在搬抬重物时突发(有工友证言及急诊记录),属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诱发,且手术方式“血管内栓塞术”在最新医学指南中已列为常规治疗手段。

二、争议焦点与律师的核心作用

焦点一:脑动脉瘤破裂是“意外”还是“疾病”?

律师主张:虽然动脉瘤本身属于疾病,但其破裂的诱因是搬抬重物(外力),且患者此前无任何症状,符合意外险中“外来的、突发的”要件。同时,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焦点二:手术方式是否符合重疾条款?

律师提交了中国脑血管病诊治指南及专家意见,证明“颅内动脉瘤栓塞术”与条款中“开颅手术”具有同等治疗目的和创伤性,应视为等同保障范围。并利用六年法务经验,指出保险公司条款中“开颅手术”的定义过于滞后,未尽到现代医学发展的提示义务。

结果: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最终同意按重疾保额60%赔付12万元,意外险医疗费赔付2.3万元,合计14.3万元,刘某撤回诉讼。

三、建议与意见

  1. 投保时要“双险覆盖”:意外险和重疾险(或医疗险)最好同时配置,意外险保外来的突发事故,重疾险保自身疾病,交叉地带容易产生理赔争议,双险能最大程度降低被拒风险。

  2. 病历书写至关重要:伤者就医时,向医生陈述病史要准确,但也要提醒医生记录诱发因素(如“搬重物时突发”),这些细节可能成为理赔关键证据。

  3. 拒赔后看条款,更要看医学发展:保险公司条款往往滞后于医学进步,律师可以借助最新临床指南挑战陈旧定义。

四、本案折射的李志丹律师办案特点
能将医学知识、保险条款、法学原理三者交叉运用。本案中,从“动脉瘤破裂诱因”切入,结合保险法不利解释原则,成功将“疾病”推向“意外”边缘,为当事人争取到折中但务实的赔偿结果。这种跨界整合能力,源于六年法务时期处理大量保险合同纠纷的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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