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谈论的继承问题,被谈论的大多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的流转问题。那么,当公民在民事诉讼正在进行的过程中死亡,其继承人能否具有继承该公民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即其继承人能否继承其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中公民的法律地位是可以继承的。只要死亡的一方当事人的继承人表明要求参加诉讼,就可以取代原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继续进行相关诉讼活动。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诉讼。同时,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继续参加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继续参加诉讼的继承人有效。这就表明了公民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可以继承的。
但是,并非所有的民事诉讼法律地位都可以继承,能继承的必须是双方争议的标的是可以继承的。如双方争议的是金钱、房产等,继承人可以继续进行诉讼。若双方争议的标的是专属于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利,如争议的是关于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则这些关系会随当事人的死亡而消灭,继承人对此类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不能继承。
因此,关于公民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能否继承,需要在具体个案中根据诉讼标的的性质进行判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