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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滞销买方拒收货,损失责任怎么认定?

作者:高瞻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7次举报

1、因滞销买方拒收货的损失责任应按下列标准认定:通常情况下应由买方承担相应的损失责任。买方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收货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运输合同货物损坏责任如何界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坏的,由承运人承担赔偿的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等原因造成的除外。在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损坏的,一般由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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