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遭六辆车碾压身亡,前车逃逸谁来担责?┃泰安儒商律师告诉你
一次交通事故中发生“六次碰撞”,民事赔偿责任如何确定?如无法确定受害者在哪次事故中直接死亡,侵权责任如何判断?
2020年11月14日,受害男子李某在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公路上行驶,与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吴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吴某驾车逃逸,导致卧倒在公路上的李某又先后被五车碾压,事故造成李某进死亡、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因难以明确是哪辆车造成李某直接死亡,并且案涉多车多人多家公司,被告辩称第一辆车的驾驶员肇事逃逸,主客观均存在过错,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五辆车主客观均无过错,不应承担事故责任,原被告双方就赔偿责任的承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仅对第一辆车与受害人李某第一次碰撞的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并未对黄某周等五车驾驶员后续驾车碾压行为作出责任认定。因无法明确是哪辆车直接造成了李某死亡,故六辆车均存在造成李某死亡的可能性,且黄某周等人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观察不周、未尽相关安全注意义务,在本案中存在过错。
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之规定 ,判决六车驾驶员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六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五原告的合法损失平均分摊。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述,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案情特殊、案涉主体复杂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本案中,因事故涉及较多主体,办案法官预判案件难点,提前充分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诉前最大程度化解矛盾,促成原告与多数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高了庭审效率。本案的裁判,为相似类型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借鉴经验,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原标题:男子遭六辆车碾压身亡,前车逃逸谁来担责? 来源: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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