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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购买过期食品敲诈商家 构成敲诈勒索罪┃泰安律师分享

发布者:山东儒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1424人看过

故意购买过期食品敲诈商家 构成敲诈勒索罪┃泰安律师分享

案情简介

男子李某与朋友王某、张某、郭某经预谋后,在密云区多家乡镇超市内故意购买过期饼干、橙汁饮料等食品,后返回店内称所购买食品、饮料过期,孩子食用后不适需去北京市区医院就医,要求商家承担上万元的路费及就医费用,否则就向食药部门进行举报或者在商家门口闹事。相关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该四人经常以此种手段向不同商家索要财物,遂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王某、张某、齐某(未到案)以所买食品、饮料过期等问题为由,先后敲诈8家超市经营者现金及香烟。其中,李某参与作案8起,价值人民币39320元;王某参与作案6起,价值人民币35960元;张某参与作案4起,价值人民币33500元。2020年11月8日李某、王某、张某、齐某(未到案)敲诈某超市20000元未得逞。2020年11月17日,李某、李某瑶(未到案)敲诈超市经营者人民币8000元。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间,李某、郭某分别在北京市密云区某小区、农村附近,以驾车故意碰撞其它车辆制造对方违章为手段,向司机王某索要现金7000元,向司机张某索要现金15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张某、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敲诈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王某、张某、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被告人张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对张某表示谅解,被告人张某及郭某均有悔罪表现,因此对四被告人均依法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张某、郭某宣告缓刑。

据此,根据被告人李某、王某、张某、郭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均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相关被告人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现上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以3000元为起点,后刑法修正案又增加了“多次敲诈勒索”这一构成要件,即勒索财物数额虽未达到较大,但次数达到三次以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中李某等人的行为无论是从犯罪数额还是犯罪次数上,均达到够罪标准。售卖过期食品涉及行政违法,进行正常的举报是公民的权利,但以此为要挟,虚构自身受损事实进而索要财物,达到“多次”或者“数额较大”标准,就构成了刑事犯罪。

值得说明的是,在对合法债务的追讨过程中,使用了带有某种威胁性的言辞、举动的行为,不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原标题:故意购买过期食品敲诈商家,4人获刑! 来源:密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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