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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儒商律师推荐

发布者:山东儒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1日|分类:交通事故 |426人看过

机动车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儒商律师推荐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但该侵权行为系因从事家庭劳动、经营等家事活动引起或收益归家庭使用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5日19时许,被告顾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宁阳县万乡路通乡饮乡陈家厂的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孙家厂村东时,与前方步行的行人郭某相撞,致郭某受伤,造成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宁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宁公交认字[2020]第5101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顾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确定被告顾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郭某无责任。普通二轮摩托车登记所有人为顾某。顾某某和顾某系父女关系。顾某某与孔某系夫妻关系。顾某和高某系夫妻关系。原告出院后诉至我院,要求顾某某、顾某、孔某、高某承担赔偿责任,形成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被告顾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被告顾某应当知道顾某某无该车辆相应驾驶资格的事实,但仍允许被告顾某某管理使用并驾驶该车辆,对本次事故的发生,顾某存在过错,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对原告因本次事故所致损失,确定由顾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顾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机动车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债务是侵权之债,而非合同之债,不需要有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夫妻一方发生交通事故所负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应从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来分析认定,即另一方对该机动车是否进行支配和有无运行利益两个方面来判断。如符合这两项标准,则应该认定为个人债务。被告顾某某的妻子孔某、被告顾某的丈夫高某对该车既无支配权,又不享有运行利益,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为个人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孔某、高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

【法官评析】

实践中,一方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结合侵权行为是否有夫妻合意,夫妻双方是否享有共同利益等多方面来综合考量。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一是夫妻一方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产生的债务系因该方实施的侵权行为并有主观过错所致,夫妻另一方未实施侵权行为,主观上也不具有过错,不符合承担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故夫妻另一方不应承担对方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二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具备正当性,而夫妻一方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形成的债务,是因非法的侵权行为而形成的消极债务,不具备合法性和正当性,因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三是夫妻一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而形成的债务,并不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生产和生活而形成的必要支出和投入,因而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结合本案,夫妻一方对该机动车并不支配也不享有运行利益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原标题:机动车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宁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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