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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律师研讨民事案件中纯粹经济损失应否赔偿

发布者:山东儒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8日|分类:人身损害 |2430人看过

泰安律师研讨民事案件中纯粹经济损失应否赔偿

一个人经济损失的发生可能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比如直接被人抢走100元钱,或者被人伤害支付了100元的医疗费,又或者因别人发生交通肇事道路拥堵,为上班不迟到而花费100元的打车费,等等。上述三种情形,前两种是直接损失,毋庸置疑受害人能够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后一种则为纯粹经济损失,受害人能否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呢?本文就纯粹经济损失相关问题进行介绍分析。

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特征

(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

何为纯粹经济损失?国际上,很少有国家对此进行界定,但瑞典却是例外。《瑞典侵权责任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法的纯粹经济损失应被理解为不与任何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相关的经济损失。”我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编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利益,侵害权利原则上仅限于侵害物权、人身权等绝对权,侵害法益是指尚未上升为民事权利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譬如《民法典》第109条规定的一般人格利益和《民法典》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利益。可见,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原则上亦未把纯粹经济损失纳入可救济范围。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纯粹经济损失,系指被侵权人直接遭受财产上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或者物被侵害而发生”。在对纯粹经济损失概念的理解中,“纯粹”一词居于绝对核心地位。所谓“纯粹”,是指原告的人身和财产事先都未受到侵害的情形下发生的损害。纯粹经济损失只是受害者的钱包受损,此外别无他物受损。综合分析,纯粹经济损失应指加害人的加害行为虽未侵害受害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等绝对权利,但基于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仍然给受害人造成纯粹金钱损失。

(二)纯粹经济损失的特征

1.独立性。纯粹经济损失是不与任何人身或财产相联系而产生的损失,它不涉及对当事人特定权利的伤害,也不涉及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利益的侵害,仅是纯粹金钱上的损害,因而具有独立性。

2.低位阶性。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言,纯粹经济损失非因侵害受害人人身和物等绝对权利而发生,造成经济上的不利益即纯粹金钱损失。在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其当然得不到与人身权、物权等绝对权相同的优先保护,亦不能像一般人格利益和个人信息作为民事利益受到重点的保护。我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编原则上对纯粹经济损失不予保护,仅在特定严格条件下予以保护,这是符合法律价值位阶排序的。简言之,在法益价值序列中,作为一种不同于民事权利和利益的纯粹经济利益,在保护程度上要远远低于权利和利益。

3.不确定性。纯粹经济损失涉及的范围是不确定的,遭受损害的主体数量不确定、损害不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也难以确定,可能是一两个人也可能有众多不特定的主体,可能遭受一个损害,也可能有循环损害,范围不清晰,内涵外延不明确。

二、侵权法中纯粹经济损失原则上不予赔偿

试想,如果甲驾车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乙因交通拥堵上班迟到被罚款200元,那么乙能否要求甲进行赔偿?答案当然是不能。甲可能造成乙上班迟到罚款200元,也可能造成丙送餐晚点罚款500元,甚至造成丁因迟到未能成功签约损失500万……这种无边无际的经济损失如果都能要求甲进行赔偿,那么甲的人生有可能就毁于这次交通事故。所以,纯粹的经济损失原则上应不予以赔偿,法理在于:

(一)保障行动自由,维护社会秩序。人与人处在高度依存、相互交融的社会中,必然互相产生影响,其中不仅有好的影响也有坏的影响,比如一家饭店开张影响了相邻饭店的营业额,但却让附近居民尝到更多美味,这种行为,又该如何去规范呢?这种不确定的损害,将会导致人们处于动辄得咎的困境,人们每天小心翼翼、瞻前顾后、诚惶诚恐地工作和生活,难免会出错。如果一个微小的不谨慎将导致巨额的赔偿,那么人们不仅无法行动,自由的意志得不到实现,且经济将停滞不前,甚至于社会也会因无穷无尽的追诉而秩序大乱。所以,行动自由高于经济利益,在二者相矛盾时,利益要为自由让步。这充分体现了自由是法律最高的价值目标,法律必须体现和保障自由。

(二)避免行为人负担过重,价值观扭曲。德国法学家耶林有一段非常著名的话:“一项不当的建议,一条被流传的谣言,一份错误的报告,一个糟糕的决定,前任雇主对不合格女佣的推荐,因旅客要求提供的关于道路、时间等事项的信息等等,诸如此类。总之,如果一个人即便他是基于诚信行事而仍认定他存在重大过失,那么,任何事情都可以使他不得不就随之发生的损害作出赔偿……”行为人过错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非过错原则上并不需要赔偿,即便有过错也要符合因果关系。可见,避免行为人因对他人损害而负担过重是侵权法关心的问题之一。如耶林所言,一个人如果动辄就将在不确定的时间对不特定的人承担不确定数额的赔偿责任,那么内心必定时刻有着濒临破产的恐惧,也同时阻却了一般情形下的有利行为,比如为他人指路、提供参考建议等符合善良风俗、道德伦理的活动,从而对人们价值观产生影响,最终人心相悖,社会冷漠如一潭死水。

(三)防止诉讼泛滥、司法系统崩溃。美国法官卡多佐曾提出著名的水闸理论,即一旦对纯粹经济损失放宽保护,则诉讼将像水闸泄洪一般泛滥。比如上文提到的交通事故如果发生在高速公路上,那么高速公路堵塞而发生纯粹经济损失的人数可能极多,他们都涌入法院请求赔偿,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和成本将极大,甚至影响整个司法系统的正常运作,耗费司法资源。

三、侵权法对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例外

法律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对纯粹经济损失一概不赔,无疑会存在漏洞。就像侵权损害赔偿中有无过错责任的赔偿类型以保证个案的公平正义一样,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总体来说,纯粹经济损失理应赔偿主要以下三种例外情形:

(一)行为人故意

依然是上文提到的开饭店的例子,如果甲在一家饭店旁新开一家饭店导致其营业额下降,无疑是不需为此负责的,但甲为与之竞争而故意买一花圈放在人家饭店门口,导致顾客纷纷被吓走而产生营业损失,那便该另当别论了。因为甲的故意行为是以求达到对别人经济损害的目的,这在主观上既不符合公序良俗,客观上也达到了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二)法律明文规定

1、侵权致人伤残时,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致人死亡时还应赔偿受害人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其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属于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给其造成的附随经济损失,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致人死亡时,侵权人并未侵害受害人被扶养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被抚养人生活费属纯粹经济损失,我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明确规定被扶养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支付其生活费,此为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例外情况。

2、各种专业服务机构因过错对利害关系人的赔偿责任。比如上市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证券欺诈,给股民造成纯粹经济损失的,遭受纯粹经济损失的股民有权要求实施证券欺诈的上市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此侵权损害赔偿类似的还有资产评估、验资、验证机构的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质量承诺或者保证机构的责任;公证机构的责任;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等。

四、合同法范围内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

侵权法上,对纯粹经济损失以不赔偿为原则,以赔偿为例外,但合同法所保障的客体,却正是纯粹经济损失。当然,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特点,在违约情形下,违约方对赔偿对象、赔偿责任是知悉的、明确的,且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系两种法律关系,当事人需承担不同的责任,当事人违约时只需根据合同关系承担违约责任即可。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但合同未成立或突破合同相对性时,合同法对纯粹经济损失依然是有救济途径的,具体为:

(一)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典》第500条、501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即先契约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缔约过失所致的损害常常是各种纯粹经济损失,比如增加的交通费、鉴定费、咨询费等费用,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为损害赔偿,一方当事人因基于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而相信合同成立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有过失的一方缔约人应当全部予以赔偿。

(二)涉他合同情形

《民法典》第522条规定了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523条规定了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情形,该两类合同类属涉他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均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制约,保障了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

结语如前文所述,纯粹经济损失情形在社会生活中非常常见,甚至可以说,没有人不曾受到过纯粹经济损失,各国法律均只是择取其中一定之部分,使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大量损害则作为社会共同生活之成本,由受害人自行承受。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维护受损权益、保证公平正义的同时最大限度给予每个人自由,促进经济的发展、社会进步,这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善”,也会推动全社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原标题:民事案件中纯粹经济损失应否赔偿 来源:宁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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