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佳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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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委驳回的情况下,成功通过一审诉讼为当事人挽回工资及损失

发布者:周佳琪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8日 6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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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况】

在本合同纠纷一案,我方代理原告。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2年。原、被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公司担任执行总监一职,并教授相关课程。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共计工作若干个月,经济补偿金应为数万元。就被告拒不支付原告课时费,不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原告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该委员为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对裁决不服,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律师办案】

本案是原告对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不满意,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与原告交流了情况后,认为推翻裁决结果在一审法院得到胜诉判决对于本案还是有风险,所以我们做了大量工作,准备了充分的证据用以支撑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得到了一审法院的胜诉判决。


【法院判决】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已在生效案件中予以确认。现原告举证被告尚欠付其课时费,提供了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法院对原告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原告还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公司发生特殊情况提前解散等,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原告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亦可支持。其具体金额按照原告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计算为上万元。法院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课时费数万元,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上万元。

周佳琪律师,法律硕士(毕业于全球前十的法学院),熟练使用中英文,现为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周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23
  • 擅长领域:涉外法律、外商投资、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