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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没写利息,月息2分还算数吗?——民间借贷中“口头利息”的举证博弈

发布者:卢泽扬|时间:2026年10月13日|37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民间借贷、口头利息约定、举证责任、利率保护上限、微信聊天记录

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未载明利息,出借人主张双方存在口头利息约定,借款人则抗辩“借条没写就是没有利息”。这一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极为常见,其背后涉及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规则的运用以及利率保护上限的适用。近期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主张月息2分,借款人否认利息约定,案件历经多轮交锋,最终法院通过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关键细节,认定了口头利息约定的存在。本案的代理过程,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一、 案情:一笔长达十年的借款,利息约定成谜

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系战友关系,2014年3月,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现金方式出借4万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但借条上未载明利息。2014年3月,原告又出借1万元,双方未约定利息,也未出具借条。此后,被告陆续通过微信转账还款,截至起诉时共还款25800元。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4万元借款按月息2分(年利率24%)计息,被告的还款均应抵扣利息;被告则辩称,借条未约定利息,应视为无息借款,已还款项应抵扣本金。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借条未载明利息,出借人能否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口头利息约定的存在?

二、 代理思路:从微信聊天记录中“打捞”利息约定的证据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我深知,在借条未载明利息的情况下,仅凭原告单方陈述,无法说服法庭认定利息约定的存在。我的策略是:从双方多年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挖掘能够证明利息约定存在的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1. 关键证据一:出借人主动放弃利息的表述,反向证明利息约定的存在

2024年5月9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表示:“你欠我的钱,每月叔拍500-1000元还我,利息的不要,帮你贷款,借你的钱时间已是10年了……”被告回复:“我不是赖账之人,有能力定会还。”这一对话看似是原告主动放弃利息,但其中隐含的信息至关重要:如果双方从未约定利息,原告为何要“放弃”一个不存在的权利?这一表述,恰恰从反面印证了利息约定的存在。法庭在判决中采纳了这一观点,认为原告的表述“能够佐证原告、被告就该4万元借款约定了每月利息两分”。

2. 关键证据二:借款人还款时的备注与回应,构成对利息约定的默示认可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多次还款时,原告均明确表示款项为“利息”,被告未提出异议。例如,2025年5月7日,被告转账500元后,原告表示“还利息500元……是还2014年3月17日的每月800元利息”,被告虽表示“先还本”,但原告回复“一样的还利息,还本”,被告未再反驳。法庭认为,被告对原告的利息主张“未对利息数额提出异议”,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利息约定。

3. 关键证据三:借款人的还款规律与金额,与利息标准相吻合

从还款记录看,被告的还款金额多为500元、800元、1000元等小额款项,且还款频率较为规律。原告主张月息2分,以4万元本金计算,月利息为800元。被告的多笔还款金额恰好为800元或接近该数额,这与原告主张的利息标准高度吻合,进一步佐证了利息约定的存在。

4. 应对借款人抗辩:借条未载明利息,不等于没有利息

被告的抗辩是“借条没有写明利息约定”。对此,我的法律论证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但这一规定的适用前提是“没有约定”,而非“没有书面约定”。如果出借人能够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口头利息约定,法庭应当予以认定。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还款规律、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口头利息约定的存在。

三、 案件结果与利率保护上限的适用

法院最终认定,原告与被告就4万元借款约定了月利率2%。关于利率保护上限,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对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月利率2%(年利率24%)计算,对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起诉时一年期LPR的四倍(年利率12%)计算。被告已支付的25800元,优先抵扣利息,无需抵扣本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扣除已付利息),并支持了原告主张的律师费8000元。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 口头利息约定并非“死无对证” :微信聊天记录、还款备注、还款规律等间接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利息约定的存在。

  • 借条未载明利息,不必然导致无息:出借人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口头约定,但举证责任在出借人一方,证据必须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 利率保护上限的“分段适用” :对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成立的借款合同,利息计算适用“分段规则”——之前的按旧规(年利率24%),之后的按新规(LPR四倍)。

对于出借人而言,本案的教训是:书面借条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最佳方式。 如果确实约定了利息,务必在借条中明确载明利率标准、计息起止时间等核心要素。如果因故未载明,也应注意保存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以备不时之需。而对于借款人而言,如果出借人主张的利息约定不实,应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证据,避免因沉默而被推定为默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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