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亚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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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 责任纠纷

发布者:方亚楠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11日 845人看过 举报

2024-07-11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AB因在厂房施工,雇佣原告提供劳务。2023 3 28 日原告在砌墙时,因脚手架不稳导致原告坠落。事发后原告被送至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原告自 20233 28 日至 2023 4 21 日住院治疗 24 日,支出住院费83,344.02 元。

原告因摔伤导致胸 11 椎体爆裂骨折、腰 1-3 左侧横突骨折、闭合性颅脑损伤等严重伤害。事故发生后,对于原告所受损失,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裁判。AB辩称,1BA不是适格的被告,是C雇佣的原告,C是承揽的D的零活,BA仅是帮忙把原告送医治疗垫付了医药费,起诉BA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原告是受C雇佣,应有C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在干活时自己摔伤,自身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原被告双方对于以下问题存在争议:1、原告是与被告BA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还是与C存在雇佣关系,当事人是否能够提供证据证实;2、原告是否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其雇主对于原告受到伤害是否存在过错,原告对于自己受伤是否也存在过错;3、原告受伤形成各项损失的范围和金额;4、原告各项诉请是否应予支持。

本院认为,原告系由被告C从劳务市场招用参加案涉厂房场地的施工工作,现有证据显示案涉地面、墙面维修维护业务系CD处承揽,原告与C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原告主张其与AB存在劳务关系,缺乏相应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C并无相应的建设施工资质,雇佣原告从事建设施工工作,原告在脚手架上登高作业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没有证据显示C对原告进行了相应的岗位安全培训,提供了必要的安全设施,故其对于原告在提供劳务时在脚手架上摔下具有过错,其应赔偿原告被摔伤所形成的各项损失。原告的各项损失可计算如下:1、医疗费,原告实际支出84,534.33 元;2、残疾赔偿金,原告被评定为两个十级伤残,其赔偿系数为 0.11,按照河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631 元,计算 20 年为 95,988.2 元;3、误工费,误工期为 180日,参照河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 59,602 元计算,为 29,392.77 元;4、护理费,护理期为 90 日,参照河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 59,602 元计算,为 14,696.38 元;5、营养费,营养期为 90 日,按照每日 20 元计算,为 1,800 元;6、交通费,酌定为 480 元;7、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日 100 元计算,住院 24 天,共计 2,400 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5,000 元;9、鉴定费,原告实际支出鉴定费 4,280 元。原告以此主张其损失为 235,322.33 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被告C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苑宽河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 235,322.33 元。

方亚楠律师是一位兼具扎实法学理论基础与丰富实务经验的执业律师。毕业于内蒙古工业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现执业于吉林省白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白城
  • 执业单位:吉林厚合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20820********5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吉林厚合律师事务所
1220820********50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