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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合同期限届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继续劳动,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发布者:四川千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9日|分类:劳动纠纷 |487人看过

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故劳动合同期满后原劳动合同终止,此后劳动者继续工作,双方成立新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规定应当订立新的书面劳动合同,而双方一直未签订,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2021)川01民终14201号,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凤翔天下公司认为,未续签劳动合同不属于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故双方于2019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原劳动合同终止,此后鲁某某仍在凤翔天下公司工作,双方成立新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规定应当订立新的书面劳动合同,而双方一直未签订,因此凤翔天下公司关于二倍工资只适用于初次用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情形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向鲁某某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一审法院根据鲁某某提起仲裁的时间认定2020年9月14日之前的二倍工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从而凤翔天下公司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部分57046元(7000元/月÷21.75天×11天+7000元/月×7个月+7000元/月÷21.75天×14天),一审法院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2020)川01民终17226号,鑫和泰物流公司在与陈某某劳动合同期满后未与陈某某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时间应从2019年6月18日计算至2020年2月18日,陈某某2019年8月前月工资5000元,2019年8月后月工资5500元,故鑫和泰物流公司应当支付陈某某2×5000+6×5500=4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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