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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抚养费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纠纷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发布者:包艳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267人看过

案情简介

马树某与田某系夫妻关系,田某在与马树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曹某婚外生育一女田某某。田某多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曹某的账户转入2475196元。马树某认为田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田某给付曹某2515140元的处分行为无效;(2)曹某返还其251514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非按份共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应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田某未与其配偶马树某协商,就将夫妻共有的钱款赠与了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曹某。田某的赠与行为既损害了马树某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故马树某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当予以支持。

马树某称除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曹某的账户2475196元外,田某还以现金方式给曹某39944元用于购买车库。对此,曹某予以否认,马树某和田某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钱款是田某替曹某支付的,故对马树某关于赠与现金39944元的陈述无法采信。据此判决:(1)田某赠与曹某2475196元的行为无效;(2)曹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马树某2475196元。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人田某某认为,上述判决事实认定错误,田某支付曹某的款项并非是对曹某的赠与,而是支付田某某的抚养费。在上述案件中,田某某多次要求将其追加为第三人,但均未被准许。上述判决损害了其民事权益,故要求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田某未经妻子马树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曹某,侵犯了马树某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曹某应返还田某赠与的相关款项。申请再审人田某某认为生效判决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内容错误,田某转入曹某账户的款项及为曹某购买商品房等消费款项已有在案证据予以佐证。赠与行为与抚养费问题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田某某如果认为自己需要生父田某支付相关的抚养费,可以另案提起诉讼进行救济。再审申请人田某某的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某某的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但支付抚养费与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婚外第三人财产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权利人可以另案主张支付子女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支付抚养费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纠纷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21~124页。


解析: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婚姻法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一半无效。

田某作为女儿田某某的生父,依照法律当然对田某某具有抚养义务,但支付抚养费与赠与关系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马树某的诉讼请求是确认田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及返还赠与款项,在案证据也佐证了田某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通过银行转账转入曹某的账户,所购房产也登记在曹某名下,田某某主张田某赠与曹某的款项系支付给其的抚养费,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如果田某某认为自己需要生父田某支付抚养费,其随时可以起诉向田某主张抚养费。而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法院可根据田某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卷V》2017年9月版 第2990页 观点编号1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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