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论处。
《刑法》第385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文章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管理员删除;
如有法律需求,建议联系律师本人。
《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论处。
《刑法》第385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文章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管理员删除;
如有法律需求,建议联系律师本人。
5年
8111分 (优于94.46%的律师)
一天内
4篇 (优于98.63%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