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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XX与诉被告XX大酒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本所律师为委托人避免333956.25元损失

发布者:天津坤远律师事务所2025年11月03日 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4日,原告乔XX入住被告一酒店。入住当晚,乔XX穿着被告一酒店提供的纸质拖鞋在衣帽间过道摔倒致伤,被先后送往天津市南开医院、天津市天津医院住院治疗,经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在(2021)津0106民初7056号案件中委托天津市天盾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乔XX此次摔倒致右髋关节功能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300天,护理期评定为120天,营养期评定为90天,并产生医疗费、辅助器具费以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33956.25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勘查,能够明确在原告摔倒的位置被告XX大酒店的地面为光滑坚硬的石材地面,该装修的地面是导致原告摔伤的直接原因。原告认为,被告一系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受损,理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另被告一系被告二的分支机构,被告二对被告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承担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被告三系对被告一承保的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原告受伤后,原告家属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 被告是否存在侵权事实

2. 事故发生在于房间内部, 而酒店虽然属于公共场所,但房间内部是否属于私人空间,所以安保义务的范围是否包括房间内部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乔XX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本案案由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本案中,XX大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应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首先,根据原告提交的照片、视频及本院现场勘验的情况,进入酒店房间的左手边为卫生间(干湿分离),卫生间内配有洗手台,洗手台左侧墙上张贴有“小心地滑”的提示标语,卫生间内配有防滑毛巾,出卫生间门口为衣帽间,卫生间干区与衣帽间铺设同一种材质的地砖。可见,乔XX入住的酒店房间符合安全标准。其次,乔XX在衣帽间过道处摔倒,根据其自述,入住房间时并未发现地面存在湿滑等情况,其在如厕后因拖鞋上沾了水,导致出卫生间时摔倒,乔XX本人对其使用卫生间后可能产生的地面水渍负有高度注意义务。最后,乔XX受伤的区域在房间内,相对于酒店的公共区域而言属于私密空间,由于事发当时除原告爱人在场外,无他人在场,且并无监控设备,造成原告受伤的具体经过无法查清。但事发后XX大酒店的工作人员拨打了120,并陪同乔XX一起前往医院就医。综合以上分析,XX大酒店在房间设施布局、安全提示、事后救助等方面均尽到了相应义务,乔XX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XX大酒店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故其主张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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