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
朱X与邱XX共同生活多年,邱X1、邱X2分别系邱XX长子、长女。朱X扶养照顾邱XX多年,并料理邱XX的丧葬善后事宜。邱XX死亡后,朱X在整理其遗物时发现邱XX于2022年6月1日自书的《附义务自书遗嘱》,遗嘱记载邱XX名下渤海银?账户有存款410000元,其中220000元归朱X所有。上述账户内全部存款已被邱X1、邱X2领取,邱X1、邱X2的?为侵害了朱X的合法权益,故起诉。
争议焦点
1. 遗嘱的效力;
2. 朱X是否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
3. 朱X是否履行遗嘱义务以及应受遗赠的数额;
4. 朱X主张分割丧葬费、抚恤金是否有依据。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朱X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1.关于遗嘱的效力。案涉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虽然遗嘱名称为《附义务自书遗嘱(草稿)》,但遗嘱内容整体较为完整,且落款处有邱XX的签名及?期,应当认定为邱XX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案涉遗嘱应为有效遗嘱。
2.关于朱X是否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从遗嘱左下角的备注可以看出邱XX之前向朱X出示过案涉遗嘱,故从邱XX死亡之自2022年11月24日开始起算,朱X最晚应当于2023年1月25日之前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朱X并未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故应当视为朱X放弃受遗赠。
3.关于朱X是否履?遗嘱义务以及朱X应受遗赠的数额。从遗嘱内容来看,邱XX设附义务遗嘱要求朱X负责其看病、陪护、熬药等生活需求,从邱XX起诉朱X返还房产和邱XX写给委托诉讼代理的书写情况可以看出,邱XX对朱X自2022年7月25日至2022年11月6日期间的扶养照顾并不满意。尊重遗嘱的真实意愿,依法认定朱X履行了附义务遗嘱确定的义务,故朱X无法获得受遗赠遗产。
4.关于朱X主张分割丧葬费、抚恤金。丧葬费、抚恤?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和补助,并不属于遗产,遗嘱人不能通过遗嘱予以处分,故对朱X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