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
原告高X、被告李XX系朋友关系,2019年12月8日口头达成协议,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后原告分两笔打入被告的账户内。于2020年4月30日、2020年5月30日、2020年7月31日、2020年11月13日被告每次还款5000元,共计还款2万元,剩余3万元未给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成诉。
法院调解
陶X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2023年3月15日前,被告李XX给付原告高X10000元;
二、2023年4月15日前,被告李XX给付原告高X10000元;
三、2023年5月15日前,被告李XX给付原告高X10000元及诉讼费275元,共计10275元;
四、如被告李XX未履行本调解书一、二、三项任意一项给付义务的,则视为剩余款项全部到期,原告高X有权就剩余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本案一次性了结,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