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坤远律师事务所
华律保障
四重认证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09:00-21:59
18698024189
服务时间:09:00-21:59
立即咨询
首页
律所介绍
律所风采
律所服务
亲办案例
律所文集
服务评价
←
返回
吕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发布者:天津坤远律师事务所
2025年06月27日
2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
某生物技术公司是某生物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吕某担任集团财务总监,负责包括该子公司在内的财务工作。2021年4月28日,吕某收到疑似集团法定代表人洪某的邮件,加入QQ群后按群内“洪某”“傅某”指示,将446.6万元转至案外人账户,后发现系诈骗并报案,案件至今在刑事侦查中。
公司主张付款需经钉钉审批流程,但吕某称存在领导直接指示付款的情况,且公司财务制度执行不严格。
争议焦点
1.吕某是否应担责:吕某作为财务总监,未核实QQ群内指令人员身份,未按流程审批付款,是否存在过错。
2.责任比例划分:一审判决吕某承担15%责任(66.99万元)是否合理,公司财务制度执行不严是否影响责任认定。
3.案件是否中止:刑事案件未结,本案是否需待刑事结果确定后再审理。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吕某赔偿公司66.99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公司和吕某分别负担。
二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承担。
律师分析
1.吕某过错:作为专业财务人员,对大额转账未尽到高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未核实指令真实性,存在明显过失。
2.公司责任:公司未能证明财务制度严格执行,付款流程未被遵守,对损失发生也有一定责任。
3.责任比例合理性:法院综合考虑吕某过错程度、工作性质、公司制度等因素,确定15%的责任比例,符合公平原则。
4.刑民关系:本案与刑事案件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民事赔偿责任不以刑事结果为前提,无需中止审理。
天津坤远律师事务所
18698024189
3112000009375672XM
天津市河北区天泰路津运大厦.(印公馆)3号楼307
华律入驻年份
1
服务成就
1年
入驻华律
0次
用户采纳
0次
用户点赞
12459分(优于96.18%的律所)
平台积分
一天内
响应时间
1篇(优于99.98%的律所)
投稿文章
华律四重认证 请放心咨询
执业认证
职务认证
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电话
法律咨询热线
18698024189
咨询
分享
顶部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