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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发布者:天津坤远律师事务所2025年06月27日 2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

某生物技术公司是某生物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吕某担任集团财务总监,负责包括该子公司在内的财务工作。2021年4月28日,吕某收到疑似集团法定代表人洪某的邮件,加入QQ群后按群内“洪某”“傅某”指示,将446.6万元转至案外人账户,后发现系诈骗并报案,案件至今在刑事侦查中。

公司主张付款需经钉钉审批流程,但吕某称存在领导直接指示付款的情况,且公司财务制度执行不严格。

争议焦点

1.吕某是否应担责:吕某作为财务总监,未核实QQ群内指令人员身份,未按流程审批付款,是否存在过错。

2.责任比例划分:一审判决吕某承担15%责任(66.99万元)是否合理,公司财务制度执行不严是否影响责任认定。

3.案件是否中止:刑事案件未结,本案是否需待刑事结果确定后再审理。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吕某赔偿公司66.99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公司和吕某分别负担。

二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承担。

律师分析

1.吕某过错:作为专业财务人员,对大额转账未尽到高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未核实指令真实性,存在明显过失。

2.公司责任:公司未能证明财务制度严格执行,付款流程未被遵守,对损失发生也有一定责任。

3.责任比例合理性:法院综合考虑吕某过错程度、工作性质、公司制度等因素,确定15%的责任比例,符合公平原则。

4.刑民关系:本案与刑事案件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民事赔偿责任不以刑事结果为前提,无需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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