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陈搏搏,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冯律师,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6年11月14日在光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6年10月*日生育长子**,于2018年10月**日生育次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夫妻感情越来越淡薄。2021年11月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二、婚生子**、**由被告张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张某自行承担:
三、被告李某享有对婚生子**、**的探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