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英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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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未能及时还怎么办

发布者:田英杰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2日 3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王某贞签订了《某某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1080000元;贷款用途为个人房产按揭贷款;借款期限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49年11月28日止;贷款利率为年利率5.34%;被告违反合同约定逾期归还贷款的,原告有权对逾期贷款加收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贷款合同的利率的150%,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罚息),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日为每月1日。被告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有权宣布已经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2019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王某贞签订《某某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王某贞以其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高新区学苑路23号东方**号:冀(2019)石高新不动产权第0**3号】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担保范围为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相应债权、担保权利的费用。2019年12月11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后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4528.62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24501.17元,自2022年5月1日开始逾期。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被告均未按约偿还。截止至2022年9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44183.65元、利息(含罚息、复利)27211.24元,以上共计1071394.89元。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被告王某贞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某某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借款申请表、个人借款凭证(借据)、房屋买卖业务签订文件合订本、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还款明细表、催收情况说明等证据。由于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质证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某某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偿还义务,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宣布贷款到期,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44183.65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被告王某贞以其名下房产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有权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一十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1044183.65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利息合计27211.24元,自2022年10月1日起的利息按《某某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付至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王某贞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则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有权就被告王某贞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高新区学苑路23号东方**号:冀(2019)石高新不动产权第0**3号】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7221元,由被告王某贞负担。

田英杰,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学士学位。该律师实践经验丰富,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对客户认真负责。以其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120********06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股权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