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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北京十大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谈“贩卖型”案件的数额认定与

作者:赵飞全律师时间:2026年10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次举报

在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各类行为中,“贩卖”型案件往往涉案金额明确、交易记录清晰,看似辩护空间较小,但实际上,数额认定、交易性质区分、既未遂认定等问题,仍然是影响量刑的关键。北京十大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中,赵飞全律师代理过多起涉及网店、社交群组、加密交易平台的贩卖淫秽物品案件,对“贩卖”场景下的辩护要点有深入总结。

此类案件通常以“违法所得数额”和“淫秽物品数量”作为量刑依据。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设有明确标准,但实践中,公诉机关常将全部流水、全部文件数一并计入,导致数额虚高。赵飞全律师在办理一起涉及某网络店铺的案件时,当事人王某被指控销售大量加密视频文件。赵飞全律师通过梳理交易记录,发现其中部分订单系“退款未成功”“重复计算”“非淫秽内容混同销售”,并据此提出数额核减意见。最终,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认定数额下降,量刑相应减轻。

另一个常见争议是“贩卖”与“传播”的界限。有些行为人并非以销售为目的,而是以“交换”“赠送”“会员福利”等形式提供淫秽物品,此时是否构成“贩卖牟利”,需要结合聊天记录、收款方式、交易对价等综合判断。赵飞全律师指出,不能仅凭存在转账记录就认定贩卖,还要看转账是否与淫秽物品直接对应、是否具有对价性、是否属于正常社交往来。在一起涉及社交群组的案件中,赵飞全律师通过还原群内互动规则和资金流向,成功将部分指控从“贩卖”调整为“传播”,从而降低了量刑档次。

此外,随着虚拟货币、第三方支付和跨境交易的普及,贩卖型案件的资金链条更加复杂。赵飞全律师强调,电子数据取证程序的合法性、资金流向的完整性、被告人供述与客观证据的一致性,都是辩护的重要切入点。北京十大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的专业性,体现在能否将复杂的交易记录转化为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事实。

对于涉案人员而言,面对贩卖型指控,切忌盲目认罪或简单退赃。赵飞全律师建议,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对交易记录、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进行全面审查,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实现数额核减或罪名调整。作为北京十大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之一,赵飞全律师始终坚持“以证据为核心、以数额为突破口、以量刑为目标”的辩护策略,力求在每一个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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