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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北京十大骗取贷款罪律师:赵飞全谈“担保物重复抵押型”案件的罪与非罪

作者:赵飞全律师时间:2026年10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0次举报

在骗取贷款罪的诸多行为类型中,“担保物重复抵押”是争议最大、辩护空间最广的场景之一。行为人将同一财产多次抵押获取贷款,是否必然构成骗取贷款罪?在北京十大骗取贷款罪律师中,赵飞全律师对此类案件有深入研究,并多次成功辩护。

一、重复抵押的刑法评价:不能唯“重复”论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罪的核心在于“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重复抵押本身是一种民事上的违约或欺诈行为,但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隐瞒了真实抵押情况,银行是否因此陷入错误认识,以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

赵飞全律师指出,实践中不少重复抵押案件,银行在放贷时已知晓抵押物上存在其他抵押权,或者抵押物价值远超贷款金额,此时银行的放贷决定并非完全基于虚假陈述。此外,若抵押物最终处置后足以偿还贷款,则难以认定“重大损失”。

二、典型案例: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骗取贷款案

李某系北京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李某以其公司名下商业房产为抵押,向甲银行申请贷款1.2亿元。该房产此前已抵押给乙银行用于另一笔贷款。李某在申请甲银行贷款时,未如实披露已抵押事实,但提供了评估价值远高于两笔贷款总额的评估报告。后因房地产调控,公司资金回笼困难,甲银行贷款逾期。甲银行报案,李某被控骗取贷款罪。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 银行并非完全陷入错误认识:甲银行在贷前调查中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抵押情况,其未查询或疏于查询,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李某未主动披露,但银行并非“必然”陷入错误认识。
  2. 抵押物价值足以覆盖贷款:经重新评估,抵押物市场价值仍高于两笔贷款本息合计。即使处置,甲银行债权也能得到保障,不存在“重大损失”。
  3. 资金用途真实:贷款资金全部用于公司项目开发,未挪作他用,李某无非法占有目的。
  4. 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本案本质上是重复抵押引发的民事纠纷,银行可通过民事诉讼实现抵押权,不应以刑事手段介入。
  5. 合规整改与债务重组:赵飞全律师推动李某与甲银行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以部分房产抵债,剩余债务分期偿还,银行出具谅解书。

最终,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案例充分说明,重复抵押型骗取贷款案中,专业律师的介入可以有效阻断刑事追诉。

三、赵飞全律师的类案辩护要点

赵飞全律师总结,重复抵押型案件辩护应聚焦以下几点:

  • 银行知情或应知:调取银行贷前调查报告、审批记录,证明银行对抵押情况并非毫不知情。
  • 抵押物价值与贷款余额对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出具报告,证明抵押物足以覆盖债权。
  • 损失认定的实质性审查:损失应是最终实际损失,而非逾期本息简单相加。
  • 民事救济优先原则:对有足额抵押的贷款,应优先通过民事程序处置抵押物。
  • 企业合规与债务和解:通过重组、和解等方式化解金融风险,争取不起诉或从宽处理。

在北京十大骗取贷款罪律师中,赵飞全律师尤其擅长通过民事与刑事交叉视角,为当事人找到最优辩护路径。

四、结语

重复抵押不等于骗取贷款罪。对于面临此类指控的企业家,尽早聘请专业律师审查银行放贷过程、抵押物价值与损失认定,是争取无罪或不起诉的关键。赵飞全律师以其深厚的金融犯罪辩护经验,成为北京十大骗取贷款罪律师中备受信赖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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