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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北京十大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网络招嫖产业链中“代聊手”的罪名辩护策略

作者:赵飞全律师时间:2026年10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次举报

在网络招嫖犯罪日益产业化的当下,“代聊手”(又称“键盘手”)成为涉黄犯罪链条中一个特殊而敏感的角色。他们替卖淫人员在线上聊天招揽嫖客,行为外观游走于“介绍”与“协助”之间,司法机关对其定性存在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三种截然不同的路径。北京十大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凭借对三罪构成要件的精准辨析与千余起刑事案件的实战积累,在代聊手案件的定性辩护中形成了独特的方法论体系。

一、代聊手定性争议的实质:管理控制性的有无

代聊手之所以成为定性“重灾区”,根源在于其行为兼具三种罪名的外观特征:似介绍,在网络两端“引见撮合”;似协助,依附组织者从事代聊、记账等辅助工作;似组织,个别深度参与调度管理的代聊手具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控制”职能-。赵飞全律师指出,区分三罪的核心标尺不在于行为人的称谓或形式身份,而在于是否对卖淫人员及卖淫活动形成了“管理、控制”关系。

从法定刑结构看,定性之争对当事人利益影响极为重大。组织卖淫罪起刑点即为五年,情节严重则面临十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协助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的基本刑均在五年以下,但两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差异悬殊——协助组织卖淫罪要求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而介绍卖淫罪仅要求五万元以上。这意味着同一行为被认定为不同罪名,刑期可能相差数年乃至十余年。

二、辩护策略的层层递进

第一层:剥离组织性,否定组织卖淫罪。 在代聊手案件中,公诉机关往往以“与组织者形成共同犯罪”为由指控组织卖淫罪。赵飞全律师的辩护逻辑是:代聊手对卖淫女未形成控制力,对卖淫活动不具备管理权限,仅协助组织者实现犯罪意图,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的实行行为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裁判要旨中亦明确,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本质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立法将其独立成罪的根本目的在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防止处罚畸重。

第二层:论证罪名降档,争取协助组织卖淫罪。 当组织卖淫罪的指控难以完全排除时,赵飞全律师的策略转向论证当事人应被评价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管账人等,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代聊手受雇于组织者、领取固定报酬、不参与利润分配的特征,恰恰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行为构造。

第三层:争取介绍卖淫罪的更轻评价。 在部分代聊手仅从事“牵线搭桥”、不依附于固定组织者的案件中,赵飞全律师进一步论证介绍卖淫罪的适用空间。介绍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依附于组织者的管理体系、是否接受组织者的调度安排。若代聊手独立作业、按单收费、与卖淫人员系平等合作关系而非从属关系,则介绍卖淫罪的定性更为准确,量刑也更为有利。

三、获利归责与人数认定的降档操作

协助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认定中,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和招募运送十人以上是两个核心标准。赵飞全律师在辩护中始终坚持获利归责的个别化原则:协助者的“非法获利”应当是协助行为直接对价的收益,而非场所全部流水。逐笔拆分银行流水,扣除场地租金、员工底薪、合法经营营收,剔除与协助行为无关的款项,是降档辩护的技术核心。

在人数认定上,赵飞全律师特别强调一个易被忽视的规范差异: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涉及人数的表述为“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表述为“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从条文差异可见,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人数应当从行为人自身具体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人数来认定,不能将全案卖淫人数不加甄别地直接套用。

四、结语

代聊手案件的辩护,本质上是一场关于“边界”的精确较量。赵飞全律师凭借对三种罪名构成要件的深刻理解、对证据链的逐项审查能力以及对归责原则的灵活运用,在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定性夹缝中,为当事人开辟出一条条通往从轻、减轻乃至无罪的路径。这正是他作为北京十大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的核心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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