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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北京十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赵飞全: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下的辩护实务与策略演进

作者:赵飞全律师时间:2026年10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次举报

202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从“开盒”网暴到行业“内鬼”,从学历学籍信息倒卖到疫苗信息精准诈骗,案例覆盖了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主要形态。在这一司法背景下,北京十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赵飞全结合最新典型案例与实务经验,从多个场景切入,系统阐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辩护策略演进。

一、从“开盒”网暴案看数罪并罚的辩护要点

2026年最高法发布的林某某、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是“开盒”网暴入刑的标志性案例。林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6亿余条,搭建“社工库”网站,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1300余次,网站访问人次达10余万次,同时设立群组发布侵犯隐私、谩骂侮辱信息,最终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赵飞全律师分析指出,此类案件的辩护核心在于“罪数认定”的区分。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八条,“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海淀法院承办法官在案例后语中明确,数罪并罚的适用前提是“另通过其他途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且“这部分信息与此前的信息并无重合”。赵飞全律师强调,辩护律师应重点审查两条罪名所涉信息是否重合、群组发布内容是否可单独归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范畴,从而争取罪名合并或量刑折抵。

此外,该案主犯林某某非法获取信息达6亿余条,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极端情形。赵飞全律师指出,对于此类数量极其庞大的案件,辩护重点应从“数量抗辩”转向“行为参与度与主观明知”的精细化辩护,如区分技术提供者与运营决策者的角色差异,争取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认定。

二、行业“内鬼”案:从重处罚情节的精细化抗辩

最高法此次发布的陈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被告人利用铁路车站客运员职务便利,非法查询他人高铁搭乘信息并贩卖,被依法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明确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

赵飞全律师在辩护实务中总结了三重抗辩要点。第一,审查信息获取是否“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韩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韩某平时工作职责不涉及新生婴儿信息管理,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入同事电脑获取信息,属于窃取而非职责获取,不适用从重条款。第二,审查行为类型是否属于“出售或提供”。从重处罚限于出售或提供行为,单纯的非法获取不在此列。第三,防止重复评价。若公诉方已依据司法解释认定“情节严重”,则不宜再以职务身份重复从重。

赵飞全律师特别指出,行业“内鬼”案件在房产中介、金融机构、医疗机构等领域高发,辩护律师应区分“职务核心环节”与“工作场所便利”的界限,避免从重情节的不当扩大适用。

三、批量个人信息的数量核减:可识别性与去重辩护

最高检理论文章明确指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数量”是判断行为性质的核心因素,但海量数据中不乏重复、虚假或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信息。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确立了批量信息数量计算规则,但实践中适用标准不一。

赵飞全律师在房产中介刘某案中,通过申请电子数据鉴定与去重,将检方最初认定的4.8万余条信息大幅核减。同一业主因多套房产被多次记录、同一手机号关联多个房产信息等重复数据被剔除;仅有房产地址而无姓名和联系方式的信息被认定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不计入犯罪条数。最终有效信息数量降至“情节严重”而非“情节特别严重”的档次,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而非三年以上。

赵飞全律师援引最高检理论文章的观点指出,批量认定规则应从可识别性、去重复性、真实性三个维度严格适用。可识别性要求信息能够单独或结合其他信息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去重复性要求同一自然人的多条信息仅按1人计算;真实性要求排除虚假、无效数据。辩护律师应善于运用技术手段与法律论证相结合,从证据源头削减指控基础。

四、企业数据合规中的出罪路径

最高法发布的博某软件有限公司案中,被告单位在为医院开发维护网上挂号系统过程中非法获取患者信息287万余条,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三十万元,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该案确立了企业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边界。

赵飞全律师在辩护实务中指出,企业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出罪路径主要有三条。第一,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审查。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处理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在合理范围内使用的,不构成违法。某互联网数据营销企业中,辩护团队通过检索比对海量数据来源,证明数据具有公开属性,最终检察机关对全部涉案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单位意志与个人行为的区分。并非所有员工利用公司数据实施的行为都可归责于单位。若员工超越授权范围、违反公司合规制度私自处理数据,且单位已建立有效的数据合规体系,可争取否定单位犯罪意志。

第三,技术中立与业务必要性的边界。助贷平台技术负责人周某案中,赵飞全律师论证平台仅面向有贷款意向用户收集信息,用户对信息提供给第三方知情并授权,信息流转未超出授权范围,最终获存疑不起诉。

五、微罪不诉:情节轻微案件的四重标尺

赵飞全律师代理的算法工程师钟某案,是微罪不起诉的典型范例。钟某利用数据库权限导出外卖客户信息21条,通过境外软件出售获利4020元。赵飞全律师提出“数量+金额+实害+悔罪”四重辩护框架:信息条数和违法所得均远低于升档标准;信息未进一步扩散,无被害人报案及次生犯罪;钟某具有坦白、退赔谅解、认罪认罚等多重从宽情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最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总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虽呈“微罪高发”态势,但“构罪即诉”并非唯一路径。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应精准论证“情节轻微”,结合认罪认罚、退赔谅解等从宽情节,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的最优结果。

结语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辩护,已从简单的“数量抗辩”演进为涵盖数据定性、法益侵害、授权边界、单位意志、罪数认定等多维度的系统性工程。北京十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赵飞全凭借对最新司法实践的深入理解与对电子数据技术的精准把握,在“开盒”网暴、行业“内鬼”、企业合规、数据去重、微罪不诉等多元场景中形成了体系化的辩护方法论,为当事人争取最优司法结果提供了专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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