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裁判原则在偷越国(边)境案件中的适用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认定,必须建立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之上。北京十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律师赵飞全在多起劳务中介涉罪案件中,坚持以证据裁判为核心,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存疑不起诉的处理结果。
二、G某劳务中介案:精准界定“组织”行为的法律内涵
赵飞全律师代理的G某案中,当事人系合法劳务中介,因介绍工人出国务工被指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赵飞全律师深入研判案情后认为,该罪名中的“组织”行为应仅限“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和“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两种类型。
赵飞全律师在辩护意见中指出:第一,G某系合法劳务中介,其介绍工人出国务工的行为系正常的商业经营活动,并非针对偷越国(边)境的策划或指挥;第二,本案不存在所谓的“首要分子”,G某系独立开展合法劳务中介业务;第三,G某主观上不具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故意,其系基于合法的商务签证安排工人出境,有充分理由相信工人的出境手续合法有效。
三、辩护策略的延伸:证据链的逐层拆解
赵飞全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注重从以下维度审查证据: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领导、策划、指挥行为;出境人员是否持有合法签证;行为人是否仅提供劳务中介服务;在案证据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是否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
检察院最终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G某虽有介绍工人出国务工的行为,但并非工人非法出国务工的领导、指挥、策划者,不存在犯罪事实,对G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四、实务总结
赵飞全律师指出,并非所有介绍他人出境的行为都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关键在于是否实施了法律明确规定的“组织”行为。合法劳务中介应当在经营中注意留存业务凭证,明确服务边界,以防范刑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