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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十大聚众淫乱罪律师赵飞全:从浴场“经营活动”到不起诉决定的辩护实录

作者:赵飞全律师时间:2026年10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次举报

——面对场所型聚众淫乱指控,专业律师如何通过“参与者地位之辩”阻断刑事追诉

在聚众淫乱罪的司法实践中,浴场、会所等经营性场所涉罪案件具有独特的辩护难度。这类案件中,场所的经营者往往被认定为“首要分子”,而场所内的一般消费者则可能面临“多次参加者”的指控。对于后者而言,如何证明自己仅仅是普通参与者而非组织者,成为能否避免刑事处罚的关键。北京赵飞全律师代理的一起浴场涉聚众淫乱案,为此类辩护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范本。

一、浴场类聚众淫乱案件的特殊性

浴场、会所等经营性场所涉聚众淫乱案件,与私人住宅内的聚众淫乱活动存在显著差异。根据立案追诉标准,组织、策划、指挥三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三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在浴场类案件中,公安机关往往采取“一锅端”的侦查策略,将场所经营者、工作人员和普通消费者一并刑事拘留,再根据各人在场所中的实际作用分层处理。

这类案件的核心辩护难点在于:普通消费者在场所内支付门票、进入特定区域、与其他人发生性行为,形式上似乎完全符合“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三次以上”的追诉标准。然而,刑事追诉的正当性不能仅看行为的形式外观,更要审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在共同活动中的实际地位。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的葛某某案即是一个典型例证:葛某某仅有小学文化程度,出于好奇和寻求刺激的心理,在明知场所性质的情况下多次前往消费,后被以聚众淫乱罪刑事拘留。辩护律师从“初犯、偶犯、普通参与者、非组织者”的角度展开辩护,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案例表明,即便当事人确实多次参与了聚众淫乱活动,只要能够证明其“普通参与者”的地位,仍存在阻断刑事追诉的空间。

二、赵飞全律师的“参与者地位之辩”

赵飞全律师在浴场类聚众淫乱案件辩护中,形成了一套以“参与者地位证明”为核心的辩护方法。其核心逻辑是:聚众淫乱罪的刑事追诉对象具有法定限制性,仅包括“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但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往往将所有到案人员不加区分地列为“参加者”,模糊了组织者与普通参与者之间的本质区别。

赵飞全律师在周某案中的辩护实践充分体现了这一思路。周某通过社交软件结识了一群网友,先后4次参与多人聚会活动,公诉机关认定其系“多次参加者”,建议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赵飞全律师对周某在每起事件中的具体作用进行了精细化梳理,发现了一个关键事实:周某虽然参与了4次,但从未当过组织者——群不是他建的,场地不是他订的,时间不是他通知的。

在辩护词中,赵飞全律师明确指出:“聚众淫乱罪必须严格区分‘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的量刑。建群的人是犯罪的起因,是组织的核心;参与的人是犯罪的末端,是被动的跟随者。一刀切式的判罚既不公平,也不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周某系从犯、多次参加者,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这一案例的启示在于:在浴场类案件中,赵飞全律师会重点调取场所的监控录像、消费记录、通讯群组的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逐次分析当事人在每一次活动中的角色。如果当事人从未发起邀约、从未预订场地、从未通知时间地点、从未收取费用,那么其在共同活动中的地位就应当被认定为“被动参与者”,量刑应当与组织者显著区分。

三、场所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辩护策略分野

赵飞全律师指出,浴场类聚众淫乱案件中,场所经营者和普通消费者面临的法律风险存在本质差异,辩护策略也应截然不同。

对于场所经营者而言,辩护的核心在于区分“经营行为”与“组织淫乱行为”。如果经营者仅提供场地和设施,未实施纠集、策划、指挥行为,且对场所内发生的具体淫乱活动不知情或未参与,不应认定为首要分子。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场所通过短视频平台、社交平台进行宣传,以“自由开放”为噱头吸引特定人群,经营者通常难以摆脱“组织者”的认定。

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辩护的重点则转向“主观明知”和“参与次数”的审查。赵飞全律师在陈某案中展示了这一策略的有效性:陈某被公安机关认定分别于当年7月、8月、9月各参与一次聚众淫乱活动,共计三次。赵飞全律师对全案证据进行逐场核查后发现,第三次活动仅有同案人员口头指认,无聊天记录、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佐证,且时间、地点等细节存在重大矛盾。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全案仅能证明两次参与,未达到追诉标准,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在浴场类案件中,这一策略同样适用。公安机关在专项行动中抓获的消费者人数众多,起诉意见书中往往存在“批量认定”的问题。辩护律师应当逐人、逐次核查证据,将证据不足的场次坚决剔除,从而阻断“多次参加”的追诉链条。

四、2026年司法政策下的辩护机遇

2026年,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聚众淫乱案件中得到了更为深入的贯彻。赵飞全律师分析指出,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越来越注重对“社会危险性”要件的实质审查。

在T某涉嫌聚众淫乱罪不予批捕案中,辩护律师的核心论点即在于:案涉全部行为发生于行为人私有住宅,场所具备封闭性、私密性,无无关第三人在场围观,涉案影像资料未向外发布、传播;各方主体间不存在财物对价的性交易行为,未引诱、裹挟未成年人参与涉案活动,参与人员特定、范围有限,涉案行为未扰乱公共秩序。检察机关经审查全案证据并采纳辩护人合理意见,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审查结论。

赵飞全律师认为,这一司法政策动向为浴场类案件的普通参与者提供了重要的辩护机遇。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其行为发生于相对封闭的特定区域、未造成淫乱视频的外泄传播、未涉及未成年人或性交易、参与次数虽达到三次但情节显著轻微,那么检察机关完全有可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五、辩护启示

浴场类聚众淫乱案件的辩护,考验的是律师对“首要分子”与“多次参加者”界限的精准把握、对每一次参与活动证据的逐项核查能力,以及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灵活运用。赵飞全律师的辩护实践表明,即便当事人确实在经营性场所多次参与了聚众淫乱活动,只要能够证明其“普通参与者”的法律地位,并通过证据核减剔除证据不足的场次,仍存在争取不起诉或缓刑的实质空间。

对于面临此类指控的当事人而言,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在侦查阶段即展开证据固定和地位论证工作,往往比等到审查起诉阶段再行辩护更为有效。聚众淫乱罪的辩护,本质上是一场关于“角色定位”和“证据边界”的精细博弈,而赵飞全律师在这一领域的持续深耕,为当事人提供了值得信赖的专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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