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是猥亵儿童罪法定刑升格至五年以上的关键情节。然而,司法实践中对这一情节的认定长期存在形式化倾向,赵飞全律师在辩护中坚持对这一加重条款进行实质性限缩解释,多次成功排除该情节的适用。
赵飞全律师,北京十大猥亵儿童罪律师之一,在处理“公共场所当众”情节的案件中形成了系统的辩护方法论。根据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当众”与“情节恶劣”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在L某涉嫌猥亵儿童罪一案中,L某系书法培训班经营者,公诉机关指控其在培训班教室内多次猥亵女童,且有多名学生在场,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建议量刑五年以上。赵飞全律师的辩护策略并未否认案发地点客观上可能被评价为公共场所,而是聚焦于“当众”的实质内涵。
赵飞全律师提出:教室门关闭、家长自觉回避、在场学生人数未达三人以上,且无证据证明在场人员实际感知到猥亵行为的发生。更为关键的是,L某的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其主观上刻意规避他人视线,客观上未被在场人员察觉,其主观恶性与公然当众实施、无视公共秩序的行为存在本质区别。
这一辩护思路与检察日报刊发的权威观点形成呼应:适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升格量刑,必须实质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公然挑战社会秩序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在隐蔽状态下快速实施猥亵行为,主观上畏惧被发现,客观上未被察觉,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典型的“当众”猥亵存在差异。法院最终未认定“当众”加重情节,L某获刑三年三个月。
赵飞全律师强调,多地高级法院出台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量刑指引均明确要求对“在公共场所当众”采取实质性限制解释-。辩护律师应当从场所的“相对公开性”、行为是否具有随时被感知的可能性、行为人主观故意等多个维度进行系统论证,避免简单化的标签对应。
辩护要点总结:“公共场所当众”的认定应坚持双重实质审查,既要审查场所的公共性与开放性,也要审查行为是否具有被他人随时感知的现实可能性,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公然挑战社会秩序的主观故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