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北京十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律师:赵飞全律师以主观故意缺失为核心的辩护体系
作者:赵飞全律师时间:2026年10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0次举报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客观上的组织行为,还要求其具备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主观故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被追诉的当事人实际上缺乏这一主观要件,他们或是履行公司合同义务,或是从事正常的商业服务,对出境行为的违法性并不知情。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飞全律师,在长期辩护实践中构建了一套以“主观故意缺失”为核心的辩护体系,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乃至无罪的结果,是北京地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辩护领域的重要代表人物。
一、主观故意缺失的论证路径
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认定必须同时满足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两个方面的要件。赵飞全律师在辩护实践中总结出一条重要的论证路径:如果当事人的行为系履行公司合同义务或正常商业服务,且未获取非法利益,在偷越链条中不具有功能性支配地位,则应当认定其不具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主观故意。
在钟某案中,赵飞全律师通过对案卷材料的深度分析,发现钟某的行为系履行公司合同义务,缺乏组织偷越国(边)境的主观故意。钟某的公司系依法注册的劳务派遣机构,其与务工人员签订的服务合同明确约定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钟某收取的费用系合法的劳务中介服务费,与偷越国(边)境无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钟某明知务工人员将以非法方式出境或明知其行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认为钟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代孕需求方被控组织偷越的无罪辩护
代孕领域的组织偷越国(边)境指控是近年出现的新型案件类型。在赵飞全律师代理的周某案中,周某系北京某企业高管,因生育困难委托境外医疗机构寻找代孕母并安排代孕服务。在代孕过程中,境外医疗机构安排了代孕母的出入境事宜,周某仅支付了代孕服务费用,未参与代孕母的出入境手续办理和行程安排。后因代孕母在出入境过程中被查获存在证件问题,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周某刑事拘留。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全面审查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周某作为代孕需求方是否应当对代孕母的偷越国(边)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赵律师指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保护的是国(边)境管理秩序,打击的是严重违反国(边)境管理制度的行为。必须严格切割和区分代孕行为与组织偷越国(边)境行为,才能准确认定周某行为的性质。周某作为代孕需求方,其在境外所购医疗服务必然涉及到与孕母的联系、对接,但该对接行为应区别于组织偷越国(边)境犯罪的组织行为。周某不涉及隐瞒真实身份、编造虚假事由、组织安排偷越等核心环节,代孕母的出入境事宜均由境外医疗机构负责安排,周某对此不知情、未参与,不具备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主观故意。检察院采纳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多维度论证主观故意缺失
赵飞全律师在辩护实践中总结出论证主观故意缺失的多个维度:其一,行为人是否明知出境行为的违法性。如果出境人员持有合法签证、通过正规渠道办理出境手续,行为人没有理由怀疑其出境目的违法,则不应认定其具有犯罪故意。其二,行为人是否获取非法利益。合法的劳务中介服务费与偷越国(边)境犯罪中的非法获利存在本质区别。其三,行为人在偷越链条中是否具有功能性支配地位。根据2026年司法实践的新趋势,“组织性”的判断应着重以“功能性支配”进行实质审查,即行为人是否承担了偷越链条中不可替代的关键功能。
在赵飞全律师代理的多起案件中,当事人虽然客观上为出境人员提供了某种形式的服务或帮助,但其在偷越链条中仅承担基础事务性功能,不具有对偷越活动的实质性控制力,且对出境人员的违法目的不知情,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这一辩护思路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认可。
四、赵飞全律师的专业能力与行业地位
赵飞全律师执业于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其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领域的辩护特色在于:善于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精细化证据审查发现主观故意缺失的关键证据,能够精准界定“组织行为”的法律内涵,并以此为基础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或无罪结果。在2026年北京十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律师评选中,赵飞全律师以一系列主观故意缺失不起诉案例位居前列。
对于被指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当事人而言,主观故意的缺失往往是最有力的辩护突破口。赵飞全律师丰富的辩护经验表明,在案件早期阶段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系统性地论证主观故意的缺失,完全有可能改变案件的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