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北京十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律师:赵飞全律师代理技术交流群被利用案,辩“无犯罪目的”获无罪判
作者:赵飞全律师时间:2026年10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0次举报
群组管理员因群内出现违法信息而被追诉,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场景之一。北京十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律师赵飞全办理的一起技术交流群案,通过对“主观故意”和“用途特定性”两个构成要件的精准论证,成功为当事人刘某争取到无罪判决。
一、案件基本情况
刘某系北京市某科技公司技术工程师,因工作需要建立了一个技术交流微信群,群成员约1200余人,主要交流网络技术知识、编程技巧、行业动态等正常信息。但群内有个别成员私下讨论“翻墙”软件的使用方法,刘某因工作繁忙,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制止。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刘某刑事拘留,指控其设立的群聊传播了违法信息且群成员超过一千人,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表面上看,刘某的群成员人数已超过一千人,似乎满足入罪条件。
二、辩护策略与核心观点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全面审查了本案证据材料,发现核心争议在于刘某是否具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观故意。赵律师调取了群聊的全部聊天记录和刘某与群友的互动记录,证明群内大部分交流内容为正常技术探讨,仅有极少数几条涉及违规软件。
辩护词核心观点:第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在理论上被称为网络犯罪的“预备行为实行化”,其立法本意是打击那些以实施犯罪为目的而设立网站、群组的行为。刘某建立群聊的初衷是技术交流,有完整的聊天记录佐证,从未在群内发布任何违法犯罪信息。群内个别成员的违规发言系刘某疏于管理所致,并非其积极追求的结果,不符合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第二,群聊的主要用途是正常技术交流。经逐条审查全部聊天记录,群内大部分交流内容为网络技术探讨、编程技巧分享、行业动态讨论等正常信息。群聊的用途不符合“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认定标准。根据2026年司法实践的统一裁判尺度,不能单纯以平台存在违规内容倒推当事人存在非法利用网络的故意。
三、判决结果与案例评析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刘某建立群聊的初衷是技术交流,并无实施诈骗或赌博等特定犯罪的主观故意,群聊的主要用途不符合“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认定标准,依法判决刘某无罪。
北京十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律师赵飞全评析指出,本案确立了一项重要裁判规则:群组管理员并非主动设立群组用于违法犯罪,而是因管理失职导致群组被他人利用的,不应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实务中大量自媒体运营、社群管理员仅因平台存在少量违规信息即被立案,办案机关存在“平台出现违法信息即构罪”的客观归罪倾向。本案的无罪判决有力纠正了这一倾向,彰显了刑法谦抑性原则在信息网络犯罪领域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