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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北京十大介绍卖淫罪律师赵飞全:网络社交平台涉介绍卖淫罪的主观明知辩护

作者:赵飞全律师时间:2026年09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0次举报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微信、抖音等社交平台成为介绍卖淫犯罪活动的新渠道。与传统线下“拉皮条”不同,网络平台上的信息转发行为往往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模糊性——行为人可能只是随手转发一条信息,获利不过几百元,甚至根本不知道自己转发的内容涉及卖淫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成为介绍卖淫罪辩护的核心问题。

北京十大介绍卖淫罪律师赵飞全指出,介绍卖淫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而为其介绍。如果行为人系被蒙骗、对卖淫活动不知情,且无获利目的,依法不构成犯罪。

一、网络平台介绍卖淫的特点与法律风险

网络社交平台上的介绍卖淫行为呈现出几个显著特点: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行为人身份隐蔽、获利金额通常较小。根据2026年的司法实践,司法机关在认定网络平台介绍卖淫行为时,会综合审查行为人的获利金额、转发时长、是否主动编辑引流文案等因素来判断其是否具有牟利居间的主观故意。

赵飞全律师结合两高涉黄司法解释说明,主观牟利不能仅凭存在聊天对接行为直接推定,法官会完整比对获利金额、转发时长、是否主动编辑引流文案综合评判。

二、典型案例一:微信群转发招嫖信息获不起诉

2025年底,上海浦东的刘某(化名,女,29岁)在微信群看到“阿强”发布的招嫖广告,对方称介绍成功一人给50元提成。刘某将信息转发到自己的购物群,先后转发七八次,共获利160元。2026年1月,公安机关在查一起网络招嫖案时找到刘某,以介绍卖淫罪将其刑事拘留。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家属导出刘某手机中全部聊天记录。在数百页聊天记录中,赵飞全律师找到了关键证据:阿强曾告诉刘某“没事的,就是正规按摩”,而刘某也曾问过“这个合法吗”。

赵飞全律师在辩护意见中指出:刘某主观上对介绍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被阿强蒙骗,仅转发了七八次信息、获利160元,未组织卖淫人员、未安排交易地点、未经手嫖资,从头到尾就是一个信息转发者。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典型案例二:被好友欺骗转交联系方式获存疑不起诉

2025年,北京发生另一起特殊案件。当事人林某(化名)系普通公司职员,与好友张某相识多年。张某联系林某称有朋友需要“找客户”,请林某帮忙转交一个联系方式。林某基于朋友情谊照做了,后经查明该联系方式被用于卖淫人员与嫖客对接,林某被以介绍卖淫罪刑事拘留。

赵飞全律师在会见和审查案卷后发现,林某与张某系多年好友,张某在委托时从未提及任何与卖淫相关的内容,林某转交联系方式的行为系基于朋友情谊的单次帮忙,不具有持续性,更未从中获取任何报酬。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辩护意见,指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林某“明知”其转交的联系方式将被用于介绍卖淫活动。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辩护意见,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四、网络平台案件的辩护要点总结

赵飞全律师结合上述案例,总结了网络平台介绍卖淫案件的核心辩护要点:

主观明知的推翻。 需要通过聊天记录、转账流水等客观证据,证明行为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转发信息的涉黄性质。如果存在被蒙骗的证据(如对方声称“正规按摩”),应当重点提取和展示。

获利金额的核减。 网络平台案件中,行为人获利通常较少,应准确区分个人实际获利与交易总额。个人获利未达入罪标准或情节轻微的,可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行为性质的区分。 仅单次不知情转发、无任何佣金提成、发现涉黄后立刻删除账号内容的,无牟利主观意图,不构成本罪。少量短期提成、偶尔转发涉黄信息、未长期稳定对接客源的,情节存疑可从宽处理。

赵飞全律师建议,当事人在接受讯问时,应完整陈述偶然转发、知晓涉黄后立刻删除内容的全过程,清晰出示零获利、即时清理账号的全套凭证支撑无罪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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