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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北京十大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罪名转化辩护——从组织卖淫罪到介绍卖淫罪

作者:赵飞全律师时间:2026年09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0次举报

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虽然仅一词之差,但法定刑差距巨大: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而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刑期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两罪的界限常常模糊不清,这正是辩护的最佳突破口。作为北京十大组织卖淫罪律师之一,赵飞全律师凭借对两罪本质区别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罪名转化案件,实至名归地入选“北京十大组织卖淫罪律师”榜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卖淫”。两罪的本质区别在于:组织卖淫罪的核心是“管理控制性”,行为人对卖淫活动形成管理、控制、支配的关系;而介绍卖淫罪的核心是“中介性”,行为人仅为卖淫女与嫖客之间提供信息、牵线搭桥,不具有管理控制性质。

赵飞全律师代理的赵某某网络组织卖淫案堪称罪名转化辩护的经典案例。公诉机关指控赵某某通过社交软件招募、安排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涉及多名未成年女性,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责,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赵飞全律师采取“结构化解构”策略,在承认赵某某参与信息介绍的前提下,重点否定其行为具备“组织控制性”这一核心特征。通过对全案证据的精细化审查,赵律师发现卖淫人员的证言对赵某某是否参与管理、分配嫖资等关键事实的陈述存在前后矛盾,更有卖淫人员证言称自己可以拒绝赵某某介绍的客人,这恰恰证明了其不受赵某某控制。

赵飞全律师在辩护中强调,在案证据显示卖淫女来去自由,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单、何时卖淫、收费多少,这种高度自主性与组织卖淫中被管理、被控制、被支配的特征截然不同。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观点,认定赵某某构成介绍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尽管公诉机关提出抗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赵某某的刑期从可能的“十年起步”降至三年,实现了量刑上的“逆转”。

赵飞全律师总结的“罪名转化三步法”——击破证人证言唯一性、剥离当事人与核心组织行为的关系、从法律层面直指两罪本质区别——已成为北京十大组织卖淫罪律师辩护方法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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