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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北京十大贷款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员工“不知情”获不起诉——罪责自负原则的实战运用

作者:赵飞全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0次举报

在单位贷款诈骗案件中,普通员工往往因执行上级指令而被卷入刑事指控,面临“不知情却需担责”的法律困境。北京十大贷款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始终坚持罪责自负原则,通过论证当事人主观上无共同犯罪故意,为多名被误诉的企业员工争取到不起诉或无罪处理。

一、员工被控共犯的司法困境

贷款诈骗罪案件中,公安机关往往将参与贷款材料整理、提交等工作的员工一并列为共犯移送审查起诉。这种做法忽视了共同犯罪理论中“共同犯罪故意”的核心要件。根据刑法理论,共同犯罪要求各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仅有客观上的职务行为而缺乏主观上的犯罪故意,不应认定为共犯。

赵飞全律师指出,普通员工仅负责按上级要求执行基础性工作,对公司的整体犯罪计划并不知情,其认知仅限于按指令执行基础操作,不具备贷款诈骗罪所要求的主观故意。

二、典型案例:刘某贷款诈骗案的不起诉辩护

2025年9月,当事人刘某作为某公司的普通员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起诉意见书认定,刘某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的指使下,协助提交了虚假的贷款资料,骗取银行贷款。检察机关最初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件重新启动审查。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刘某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展开了精细化辩护。首先,他论证刘某主观上无共同犯罪故意——刘某作为普通员工,仅负责按上级要求提交资料,对张某的诈骗行为并不知情。其次,他论证刘某客观上未实施诈骗行为——刘某未参与伪造合同、财务报表等核心诈骗环节,其行为本身不具有诈骗性质。最后,他指出刘某未从中获利——刘某仅领取正常工资,与张某无分赃行为,不符合共同犯罪“共同获利”的基本特征。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刘某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辩护策略的核心框架

赵飞全律师将此类案件的辩护策略归纳为“三个论证层次”。第一,主观不知情论证——通过工作职责范围、信息接触权限、审批流程层级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公司诈骗行为不知情,不具备犯罪认知能力。第二,客观未参与论证——区分“辅助性职务行为”与“核心诈骗行为”,论证当事人仅从事材料整理、递送等中立性工作,未参与伪造合同、虚增资产等关键环节。第三,未获利论证——证明当事人仅领取正常薪酬,与犯罪所得无任何关联,不符合共同犯罪“利益共享”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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