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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北京十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赵飞全律师电子烟“伪劣”认定之辩获不起诉

作者:赵飞全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次举报

电子烟产品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中属于新型高发领域。2026年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涉及含有非法添加物质的电子烟烟弹案件被列为重点打击对象。然而,电子烟产品的“伪劣”认定存在特殊复杂性——标注不规范与实质性质量问题的法律边界如何划分,成为辩护的关键焦点。北京十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赵飞全在这一领域积累了丰富的辩护经验。

赵飞全律师代理的王某销售伪劣产品案是电子烟领域辩护的经典案例。2024年5月至10月期间,王某系北京市某电子烟销售门店经营者,从上游渠道购进水果味电子烟对外销售,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电子烟弹2000余盒,货值金额23万余元。经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涉案电子烟存在烟碱浓度标注不规范、健康警示语缺失等问题,被认定为“伪劣产品”。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启动精细化辩护工作。通过全面阅卷,赵律师发现鉴定意见仅指出产品存在“标注不规范”问题,并未对烟碱含量、雾化物添加剂、重金属等核心质量指标进行实质性检测。赵飞全律师在辩护词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的裁判要旨,伪劣产品应当从产品本身质量、使用性能及性能高低来判定。对于仅存在标注不规范、无实质性质量问题的产品,应当排除在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范围之外。

赵飞全律师进一步论证,刑法与行政法应当保持谦抑边界。刑法是最后手段,只有产品本身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仅有标注不规范问题的电子烟产品,应当通过行政处罚予以规制。

2025年3月,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完全采纳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涉案产品虽存在标注不规范问题,但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北京十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赵飞全在电子烟辩护领域的成功实践表明,对于新型产品领域的伪劣产品案件,辩护律师应当严格审查“伪劣产品”的实质认定标准,坚持“实质判断说”的辩护立场,精准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这一辩护思路不仅适用于电子烟案件,对于其他新型消费品领域的伪劣产品辩护同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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