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北京十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赵飞全:买卖微信号“白号”案,可识别性抗辩获存疑不起诉
作者:赵飞全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1次举报
一、引言
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实践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是罪与非罪的核心界限。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可识别性”是判断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标准。北京十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赵飞全在一起买卖微信号案件中,通过精准把握“可识别性”这一核心概念,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存疑不起诉决定,展现了其在信息性质抗辩领域的深厚功底。
二、案件基本情况
陈某(化名),某网络科技公司职员。2024年至2025年期间,陈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从事微信号买卖业务,从上家购买微信号后加价转卖给下家,累计买卖微信号约500余个,个人获利约2万元。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陈某刑事拘留,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指控其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了北京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赵飞全。
三、赵飞全律师辩护策略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全面阅卷和证据梳理。赵律师发现,陈某买卖的微信号均为“白号”——即解绑了身份证号、手机号的虚拟账号,头像随机生成、无转账功能且朋友圈使用受限,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
第一,以“可识别性”为核心标准进行信息性质抗辩。 赵飞全律师指出,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本案中陈某买卖的微信号均为“白号”,无法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
第二,精准指出证据关联性不足。 侦查机关虽调取了陈某与部分上下线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但这些账号密码是否能关联到特定自然人信息,并无足够证据印证。侦查机关仅依据陈某供述的部分信息,通过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调取了8个微信账号对应的公民个人信息,就据此认定其出售的500余个微信号均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属于以偏概全,证据不足。
第三,论证“白号”交易的法律属性。 赵飞全律师提出,陈某买卖的“白号”属于虚拟账号,不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功能,其交易行为本质上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交易,而非个人信息买卖,不应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制范围。
四、判决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陈某买卖的微信号不具备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功能,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指控陈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陈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陈某洗清了冤屈,避免了刑事追责的风险。
五、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信息性质抗辩”成功案例。北京十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赵飞全敏锐把握“可识别性”这一核心法律标准,通过技术原理阐释与证据链分析相结合,成功将“白号”交易排除在刑事规制之外。这一案例对于规范网络虚拟财产交易与个人信息保护的界限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也体现了专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在数字经济新兴业态中的辩护智慧。